公司公告☆ ◇300994 久祺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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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36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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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36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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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5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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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5 │久祺股份(30099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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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 │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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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 │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辛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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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 │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加宁(届满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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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 │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程永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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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 │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张群华(届满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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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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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36│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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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
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20日(星期三)14:30在杭州市
上城区新塘路 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 15楼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56,981,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48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32,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2%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7,713,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662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812,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
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
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1、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08,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9%;反对374,3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73%;弃权
3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407,320股,反对 374,328 股,弃权 31,100 股。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08,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9%;反对374,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75%;弃权
3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407,320股,反对 374,628 股,弃权 30,800 股。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76,9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64%;反对305,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39%;弃权
3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475,820股,反对 305,828 股,弃权 31,100 股。
4、审议《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67,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02%;反对31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
3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466,020股,反对 315,628 股,弃权 31,100 股。
5、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298,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67%;反对316,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10%;弃权
98,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397,520股,反对 316,928 股,弃权 98,300 股。
6、审议《关于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8,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1527%;反对443,1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074%;弃权 3
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338,820股,反对 443,128 股,弃权 30,800 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08,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9%;反对374,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75%;弃权
3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407,320股,反对 374,628 股,弃权 30,800 股。
8、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249,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55%;反对423,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87%;弃权
4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348,320股,反对 423,828 股,弃权 40,6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963c6aa1-1569-4783-aeaa-8026c32f97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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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36│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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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7,713,8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 67.6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6,981
,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088,000股的67.34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
2,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088,000股的 0.314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812,74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 2.0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080,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088,000股的 1.7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2,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088,000股的 0.314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30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 374,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07,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5760%;反对 374,3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778%;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6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30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 374,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5%;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07,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5760%;反对 374,6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84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376,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 30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9993%;反对 305,8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545%;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6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367,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2%;反对 315,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6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7956%;反对 315,6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5582%;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6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29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7%;反对 316,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0%;弃权 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97,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723%;反对 316,9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5852%;弃权 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42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3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27%;反对 44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74%;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38,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1527%;反对 443,1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074%;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00%。
关联股东李政(持有股份 77,618,160)、关联股东卢志勇(持有股份42,687,600)、关联股东李宇光(持有股份 32,595,360)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2,901,12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30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 374,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5%;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07,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5760%;反对 374,6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84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24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5%;反对 42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7%;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8,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3500%;反对 423,82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064%;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丁宇宇律师和金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c2865a64-8d01-4d25-8d67-baa599e50a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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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5│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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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c5dce54-6839-4f47-9343-32195dd8cc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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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5│久祺股份(30099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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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10190 号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祺股份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久祺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久祺股份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2278f56-b147-4bbc-8390-5ba3d08cd3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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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4│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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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1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5月 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 15楼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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