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80 祥源新材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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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2 │祥源新材(300980):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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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34 │祥源新材(300980):华林证券关于祥源新材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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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20:36 │祥源新材(30098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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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04 │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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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04 │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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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34 │祥源新材(300980):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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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13 │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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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13 │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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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12 │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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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12 │祥源新材(300980):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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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2│祥源新材(300980):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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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魏琼女士的通知,获悉魏琼女士
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票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 质
称 股股东或 押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售股(如 为补 起始 到期 人 押
第一大股 (万 比例 比例 是,注明 充质 日 日 用
东及其一 股) (%) (%) 限售类 押 途
致行动人 型)
魏琼 是 91 4.52 0.66 是(高管 否 2025 办理 华夏 个人
锁定股) 年9月 解除 银行 资金
12日 质押 股份 需求
手续 有限
之日 公司
武汉
硚口
支行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相关股份数据表填写。注2:上述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
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魏琼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 持股 本次 本次 占 其 占 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量 比例 质押 质押 所 持 司 总 已 质 占 已 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 前质 后质 股 份 股 本 押 股 押 股 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 押股 押股 比例 比例 份 限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份数 份数 (%) (%) 售 和 (%) (股) (%)
量 量 冻 结
(股 (股 数量
) ) ( 股
)
魏志 30,631,20 22.16 11,500 11,50 37.54 8.32 6,200, 53.91 17,773,75 92.90
祥 0 ,000 0,000 000 0
魏琼 20,150,44 14.58 910,00 1,820, 9.03 1.32 1,820, 100.00 13,969,64 76.21
5 0 000 000 5
武汉 3,870,000 2.80 0 0 0 0 0 0 0 0
祥源
众鑫
新材
料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合计 54,651,64 39.54 12,410 13,32 24.37 9.64 8,020, 60.21 31,743,39 76.80
5 ,000 0,000 000 5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相关股份数据表填写。注2:上述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
所致。
注3:魏志祥先生所持限售股均为高管锁定股,魏琼女士所持限售股为高管锁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琼女士所持上述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票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
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e76e53f1-605f-4cf8-8985-4cd39741aa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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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34│祥源新材(300980):华林证券关于祥源新材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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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新材(300980):华林证券关于祥源新材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1e131d9e-7cf4-4eda-913a-603b317ec0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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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20:36│祥源新材(30098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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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9月 4日召开了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
2、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 145,845股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
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 45日内
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
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
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前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
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
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
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 9月 9日起 45天内(工作日 9:30-16:30)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公司证券部,邮编:431600(如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
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姓名:公司证券部
4、电话:0712-8806405
5、邮箱:ir@hbxyxc.com(如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邮件主题请注明:申报债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e879a85c-f072-4114-8030-9a02c660b3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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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04│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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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s://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4日在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贵公司董事长魏志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现场出席,故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2%(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除贵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查验,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1,284,1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52%;
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17%;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1,294,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55%;
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9%;
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7%;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最终表决结果经统计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152e3006-93c8-4d8c-8470-2404da7033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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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04│祥源新材(30098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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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4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星期四)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
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志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802%。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4,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1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4,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1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潘波、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e7d13cb3-5b7d-467c-8b48-0ff29b1c12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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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34│祥源新材(300980):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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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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