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4 本川智能 更新日期:2026-05-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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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12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控股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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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23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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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40 │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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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40 │本川智能(300964):东北证券关于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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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40 │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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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2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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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2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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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0 │本川智能(300964):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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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6 │本川智能(30096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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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6 │本川智能(30096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楚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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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12│本川智能(300964):关于控股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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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确立了双方的合作计划,具体实施进度和最终成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2、本次技术开发合同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进一步把握行业发展契机,稳步提升整体经营竞争力,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南京本川鹏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鹏芯”)近日与西安交通大学经过平等协商,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本川
鹏芯委托西安交通大学研究开发功率半导体器件 CIPB高密度封装技术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西安交通大学接受委
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上述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西安交通大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5230200R
3、法定代表人:张立群
4、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5、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 28号
6、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理学类、管理学类、工学类、文学类、医学类、经济学
类、法学类和教育学类学科高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
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7、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甲方):南京本川鹏芯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西安交通大学
1、开发目的:根据最新工程实践与学术研究,对碳化硅(SiC)多芯片并联嵌入式 CIPB功率半导体封装技术进行研究,实现以
下目的:通过多物理场仿真,验证嵌入式 CIPB封装在 SiC多芯片并联工况下的可行性与极限边界;在设计阶段识别并消除因高 dv/d
t、高功率密度带来的电、热、机械失效风险;为后续工艺定型、可靠性测试和量产降本提供数字化依据。
2、技术内容:
(1)电性能
①三维寄生参数提取
②多芯片并联瞬态均流仿真(含门极走线、Kelvin源影响)③EMI频谱
(2)热性能
①稳态与瞬态热-流耦合(芯片→铜柱→PCB内嵌铜层→散热器的完整路径)②高温热点定位及散热增强方案评估
(3)机械/可靠性
①热-结构耦合应力:芯片焊层、铜柱-树脂界面、PCB层间剥离
②功率循环、温度循环、随机振动、板级弯曲试验仿真
③绝缘失效:电-热协同场强、局部放电起始电压
3、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50万元(含税 3%)。由甲方以完成项目的数量和进度比例分批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
式和时间如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 30日内,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 50%,
即人民币 25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在 30日内支付其余的人
民币 25万元。
4、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甲乙双方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共同享有本项目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1)甲方享有免费、永久、不受限制的商业化使用权,并独立享有商业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
(2)乙方仅可针对该专利进行学术研究使用(学术成果展示,引用),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商业化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化
、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等。如乙方拟将该专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以甲、乙双方名称共同对外授权,针对该
类授权获得的收益,须经双方友好协商按比例分配。
技术秘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共同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利及利益分配按本条前款约定执行。
5、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
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
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6、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甲方组织专家验收。
7、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且被司法
机关裁决认定甲方侵权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需向第三方赔款、为解决本纠纷所发生的诉
讼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8、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
相关约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变更、修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存在无法解决的前款争议,双方同
意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最终解决。诉讼费用除民事判决书中已作决定的之外,由败诉方承担。
9、乙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及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与本合同项目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合同。乙方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自行以自己名义申请知识产权,也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技术成果私自提供给任何一方,否则
,因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甲方所有,且乙方须将所有相关知识产权无偿转让至甲方名下,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及甲方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取证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10、乙方应确保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不与乙方在职的学校政策相冲突,并确保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本协议项下一
切权利,否则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无法覆盖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乙方还应就差额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
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对未来长远发展战略布局,聚焦碳化硅功率半导体高端封装领域前沿技术,着力布局 CIPB(芯片内嵌功率基板)为核心的
先进封装技术平台,全面布局高端电力电子器件赛道,公司正式启动碳化硅多芯片并联嵌入式 CIPB封装技术的专项研发与产业化落
地工作。本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旨在深度依托西安交通大学在电力电子领域深厚的科研积淀、实验平台与技术研发优势,结合公司
自身多年来在 PCB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精细化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经验和成熟的管理人才体系等方面的产业实操能力,高效推动前沿科
研技术成果快速实现工程化迭代与产业化落地,双方协同完成适配 CIPB技术路线的新型碳化硅封装结构及配套工艺体系的搭建,形
成可量产的功率模块解决方案。同时借助高校优质科研平台与师资力量,助力公司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建设与核心研发团队能力提升,
持续夯实公司相关产品技术壁垒与核心竞争优势,加速完善产业布局。
本次合同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双方后续项目的实施
进展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项目研制开发课题周期约为 1年,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研发不达预期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制约,影响
最终执行情况;如本次技术开发项目工作能顺利完成,后期科研转化成果能否最终实现或产业化实现的进程也会受行业、政策、市场
需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预期效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e6b37d06-c78f-43b6-8fc4-1d0c8f4d1e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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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23│本川智能(30096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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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6〕653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 46,900.00万元,每张面值 100元,共计 469.00万张。此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1,069.1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45,830.8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 4月 2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
01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珠海硕鸿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硕鸿”)与东北证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项目
名称
本川智能 中信银行股份 8110501013703014355 1,000.00 珠海硕鸿年产
有限公司南京 30万平米智能
溧水支行 电路产品生产
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 8110501013903014403 9,000.00 本川智能泰国
有限公司南京 印制电路板生
溧水支行 产基地建设项
目
招商银行股份 125905395810001 1,426,370.56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南京
雨花科技支行
珠海硕鸿 杭州银行股份 4403041060000453578 0.00 珠海硕鸿年产
有限公司深圳 30万平米智能
分行 电路产品生产
建设项目
合计 1,436,370.56 -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主要差异为已使用部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使用部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及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未予以置换的发行费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管辖支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管辖支行。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外签署《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珠海硕鸿作为甲方二,或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银行分别作为乙方;
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作为丙方;其中甲方一、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及东北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一、甲方二、杭州
银行及东北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8110501013703014355和账号 4403041060000453578,以上
2个专户仅用于甲方“珠海硕鸿年产 30万平米智能电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账号8110501013903014403仅用
于“本川智能泰国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账号 125905395810001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
放和使用。以上账户均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丹丹、杭立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制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6071a0c6-22c3-4fd6-9ebc-0453f7bd3c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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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40│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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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bdd426fb-73db-4497-8dbc-f5165b7fd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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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40│本川智能(300964):东北证券关于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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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东北证券关于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87920d7-9245-4164-a9f1-546c1fab87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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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40│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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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fe430593-ffe4-481c-a5f9-a45f49e1f8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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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2│本川智能(300964):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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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2年 10月 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 10月 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三)2022年 11月 1日至 2022年 11月 10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四)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 11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2年 11月 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6年 4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
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0.24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且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2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5年度合并报表实现营业收入 8.76亿元。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60%。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标,故所有激励
对象(上述离职的 1名激励对象除外)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2.92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33.16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后,本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0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
稳定性,本次作废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处理完毕。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事项符合
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终止作废,相关事宜已全部办结,公司后续无需就本激励计划再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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