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9 线上线下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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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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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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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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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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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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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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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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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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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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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 │线上线下(30095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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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线上线下(30095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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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
事会批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
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追责形式;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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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线上线下(300959):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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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止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
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
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经理、
财务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
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
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
工作中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采取诉讼等法律途径,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
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
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
行为的情节。
(三)领导小组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清偿的
期限、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
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
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
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规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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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线上线下(3009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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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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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线上线下(3009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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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
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
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表
决。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
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
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或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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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线上线下(30095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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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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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8:22│线上线下(300959):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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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
规范性、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购销合同、投融资合作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等文件。
(五)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
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
(二)公司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理和使用。
(三)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四)各部门印章在授权范围内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五)公司所有印章印模及印章管理人资料均须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印章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公司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
章。
各类专用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公司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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