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3 震裕科技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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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50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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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06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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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04 │震裕科技(30095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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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6:48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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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2 │震裕科技(30095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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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2 │震裕科技(30095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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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15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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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12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召开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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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11 │震裕科技(30095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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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8 │震裕科技(300953):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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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50│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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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65%。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
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6年 4月 21日、2026年 5月 14日分别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 2026 年
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6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
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震裕销售提供最
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次签订合同 1 和合同 2 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103,482.8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
项尚未发生。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 1
1、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3、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
6、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年 5月 19日起至 2029年 5月 19日止。7.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7.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7.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7.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7.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三年。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 2
1、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 2026 年 05 月 19 日起至 2027 年 03 月25 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
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6、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
7、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
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
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
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
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6年 5月 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 64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5,139.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65%;其中公司对
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5,139.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65%,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
际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09000)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 00116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90726000009)。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5d9f089c-f3ff-437b-b0e4-5d7036c4d6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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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06│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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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80%。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
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6年 4月 21日、2026年 5月 14日分别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 2026 年
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6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
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3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108,588.3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
事项未发生,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 108,588.31万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震裕销售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
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
6、保证范围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为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为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及该部分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自愿同意并承诺,无论甲方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人是否发生任何责任分担或追偿争议,均应优
先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具体如下:
6.1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
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
、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
)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
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
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
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7、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7.1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7.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7.3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
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8、合同生效
8.1若本合同为线下操作, 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8.2若本合同为线上操作,则经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
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表示甲方自愿签署
并同意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各类电子数据,经甲方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
8.3本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6年 5月 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 64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50,244.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80%;其中公司对
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50,244.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80%,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
际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600021641900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353966fe-3819-447d-8f1a-ec93a3fbf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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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04│震裕科技(30095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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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09250f51-0f0e-40fb-a2a8-565be42f46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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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6:48│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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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38%。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
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6年 4月 21日、2026年 5月 14日分别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 2026 年
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6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本担保书”),同意为全资子公司
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本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震裕
销售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 60,000万元。
本次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 106,745.8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
担保授信事项为到期续保并增加担保额度,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 106,745.85万元。
三、担保书主要内容
1、债务人(授信申请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陆亿元整
6、保证范围
6.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
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
他相关费用。
6.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
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
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
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
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 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
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6.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
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
,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7、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
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8、合同生效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6年 5月 1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 64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8,402.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38%;其中公司对
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8,402.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38%,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
际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999260501-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8e1dde12-e9e2-484a-a68a-695bfe9aba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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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2│震裕科技(30095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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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幢办公楼 3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48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震裕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震裕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23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1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
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 6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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