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47 德必集团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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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52 │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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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52 │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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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7:12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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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7:20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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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9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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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7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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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7 │德必集团(30094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张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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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7 │德必集团(30094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蒋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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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7 │德必集团(30094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应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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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7 │德必集团(30094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应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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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52│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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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副董事长陈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14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月 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号德必易园 A座 8楼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647,9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52%。(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1,137,69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为 5,995,605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43,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4,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4,4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应明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0,395,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
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27%。
应明德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蒋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0,405,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
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36%。
蒋蔚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选举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0,392,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
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48%。
张伟民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6e9cd5b3-d159-4cf0-ac50-07ab68b345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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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52│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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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 14:30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李嘉言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有关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系经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并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60,343,62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5%。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66 名,代表股份 304,32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
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d23a4f31-fc02-4d8f-8747-b4d66c5cf5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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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7:12│德必集团(300947):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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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1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12)。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7元/股(含),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
变化。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
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且期限届满,公司现将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完成的情况
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2025年 6月 30日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8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合计 1,239,45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82%,最高成交价为 24.9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7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0,114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的上限,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回购方案的相关条款,实际
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的上
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研发、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59,965 0.04 59,965 0.0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51,077,731 99.96 151,077,731 99.96
其中:前次回购股份 4,756,155 3.15 4,756,155 3.15
其中:本次回购股份 0 0.00 1,239,450 0.82
总股本 151,137,696 100.00 151,137,69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仅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
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
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71970ef8-8368-43ae-9ad4-bca4e786b5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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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7:20│德必集团(300947):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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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1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12)。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7元/股(含),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
变化。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
予以公告,且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及回购股份进展的情况
2025年 6月 30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8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
5%,最高成交价为 24.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8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9,199,92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
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ca859e15-89a5-49cc-8e9b-e8dc0ad51a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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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59│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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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月 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14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月 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1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7日(星期一)
(七)会议出席人员: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7月 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
此权利),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德必易园 A 座 8 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人数 3人
1.01 选举应明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2 选举蒋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3 选举张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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