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47 德必集团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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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德必集团(300947):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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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德必集团(30094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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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德必集团(300947):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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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德必集团(30094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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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 │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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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 │德必集团(30094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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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 │德必集团(30094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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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 │德必集团(300947):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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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 │德必集团(300947):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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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 │德必集团(300947):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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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德必集团(300947):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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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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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德必集团(30094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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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
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及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
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对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构成及变动等)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定期或
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 投资者接待: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立工作机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参观;
(十) 电话咨询;
(十一) 路演。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
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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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德必集团(300947):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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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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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德必集团(30094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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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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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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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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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德必集团(30094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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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条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
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
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4、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配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需充分考虑和听取意见,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
取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01a7dc7-54a8-4c4c-a356-fed6cb5e1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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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4│德必集团(30094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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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
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公司章程”)等,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第二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
据协议或者母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母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
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以下
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
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及
(七)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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