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40 南极光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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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04 │南极光(30094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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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04 │南极光(30094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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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5:44 │南极光(30094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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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18:13 │南极光(300940):国泰海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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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18:13 │南极光(300940):国泰海通关于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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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18:13 │南极光(300940):国泰海通关于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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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49 │南极光(30094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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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47 │南极光(300940):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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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47 │南极光(300940):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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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47 │南极光(300940):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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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04│南极光(30094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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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
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5
:3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
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潘连兴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97,854,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509%。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74,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7
2%。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00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1,375,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99,228,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68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鉴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仅有1名非
关联股东,由该名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5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3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3%;弃权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51%;反对336,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43%;弃权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5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3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3%;弃权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51%;反对336,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43%;弃权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
。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1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37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9%;弃权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2,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49%;反对378,9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44%;弃权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
。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3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8%;反对32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弃权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39%;反对326,8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58%;弃权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03
%。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98%;反对51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3932%;弃权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98%;反对514,2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32%;弃权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0%
。
本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9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6%;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5%;弃权1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6,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66%;反对292,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83%;弃权1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
。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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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8:04│南极光(30094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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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月 21日(星期四)下午 15:30(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月 21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21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 5 号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大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连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228,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568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7,854,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95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74,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
17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75,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17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 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74,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董事、总经理姜发明先生、董事赵传淼先生、独立董事方泽南先生
、李伟相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5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3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3%;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51%;反对336,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43%;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5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3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3%;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51%;反对336,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43%;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1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7%;反对37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9%;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2,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49%;反对378,9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44%;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8,73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8%;反对32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39%;反对326,8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58%;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98%;反对51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3932%;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98%;反对514,2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32%;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0%。
关联股东姜发明先生、潘连兴先生、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79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6%;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5%;弃权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6,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66%;反对292,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83%;弃权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平生、廖敏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cc5862f2-e949-489c-8453-71778e4d44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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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5:44│南极光(30094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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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召开公司2025 年 度 股 东 会 。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月 21 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股东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月 14 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 5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有提案
1.00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告的议案》
2.00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摘要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预案的议案》
4.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方案的议案》
6.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会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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