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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9(华骐环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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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29 华骐环保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3 15:56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10-22 16:45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含山县华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5-10-22 16:39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22 16:39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2 16:39 │华骐环保(300929):华骐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0-22 16:39 │华骐环保(300929):华骐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 │2025-10-22 16:37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 │2025-10-22 16:36 │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8 18:32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 ├─────────┼──────────────────────────────────────────────┤ │2025-09-12 16:06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 ─────────┬──────────────────────────────────────────────── 2025-10-23 15:56│华骐环保(30092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骐环保”)分别于 2025年 4月 23日和 2025年 7月 22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 1302民初 9330号),判决被告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 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骐环保工程进度款 2420.69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20.69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月 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5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7,133.11万元。其中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4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7,098.63万元(法院审理中 1项,已调解 1项,一审已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中 1项,一审已判决 1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1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34.48万 元(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除上述 5项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 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 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于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 常,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裁决书等法律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3482dfa9-aac0-4513-a71d-933daa4aa962.PDF ─────────┬──────────────────────────────────────────────── 2025-10-22 16:45│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含山县华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于2025年 10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含山县华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人含山县华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山华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含山华骐 90%股权。为满足子公 司融资需要,公司为含山华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不超过 2,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用于置换存量项目贷款,担 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等。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同时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担保及授权事 项的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含山县华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注册资本:4,331.2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 7月 7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运漕镇三台村 经营范围:城市水域治理服务;污水治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污水处理设备及软件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含山华骐 90%股权。 财务情况:含山华骐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 12月 31日 2025年 9月 30日 (2024年 1-12月) (2025年 1-9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900.46 10,234.15 净资产 2,591.86 2,563.72 负债总额 8,308.60 7,670.43 营业收入 289.87 377.06 利润总额 -271.97 25.25 净利润 -302.16 -28.15 经核实,含山华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 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本次担保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含山华骐的借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子公司融资需要,融资主要用于置换子公司存量项目贷款,置换后可以 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费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含山华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风险可 控且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43,184.97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 53.67%, 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金额。 六、其他 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此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的审议、签署或其他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 时披露相应的进展公告。 七、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88c3fcae-3487-4bc0-9469-e1d676c7c087.PDF ─────────┬──────────────────────────────────────────────── 2025-10-22 16:39│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0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07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0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0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1月 03日(星期一)下午 15:00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8、会议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号 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1.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含山县华骐环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 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 2025年 11月 05日 17:00之前送达或发 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等资料,以便登 记确认。 (4)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05日(星期三)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 年 11月 05日 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邮件到公司。3、登记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号 1栋华骐大厦,安徽 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函请注明“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字样,邮编:243061。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女士 联系电话:0555-2763187 传真:0555-2763127 联系邮箱:hq@huaqitech.com.cn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6、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ed629182-6e7c-4922-b639-2bec3430012c.PDF ─────────┬──────────────────────────────────────────────── 2025-10-22 16:39│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4bf69404-035f-4d8a-bca4-02ef4a1f2fa1.PDF ─────────┬──────────────────────────────────────────────── 2025-10-22 16:39│华骐环保(300929):华骐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及时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若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 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离职程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白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0d752c9b-7356-4590-aae4-25dd8679434f.PDF ─────────┬──────────────────────────────────────────────── 2025-10-22 16:39│华骐环保(300929):华骐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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