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9 华骐环保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06-11 16:34 │华骐环保(3009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
│2025-06-11 16:34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15 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为保证股权激励实施工作的连贯性,提高决策效率,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会议通知
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其中 1 人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93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金燕女士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2aab2dbf-a89c-473f-b893-5bbc6a7874c0.PDF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
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5 年 6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9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f29a64fd-cbef-4a9c-a6df-dacc673df06e.PDF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首次 获授权益占公司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1 连宏伟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2 程晓玲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3 汪鹏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4 李丙煌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5 徐星列 财务总监 7.00 2.12% 0.0530%
6 金燕 董事、董事会秘书 7.00 2.12% 0.05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63人) 276.00 83.64% 2.088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9人) 330.00 100.00% 2.4975%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
立董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费煜青 中层管理人员
2 王芳 中层管理人员
3 毛立群 中层管理人员
4 廖庆波 中层管理人员
5 王冬冬 中层管理人员
6 平海琴 中层管理人员
7 朱健 中层管理人员
8 王元满 中层管理人员
9 秦正 中层管理人员
10 胡旭先 中层管理人员
11 郭金光 中层管理人员
12 王娟 中层管理人员
13 沈宇逸 中层管理人员
14 刘冬琴 中层管理人员
15 孙婧 中层管理人员
16 陶亭 中层管理人员
17 李国庆 中层管理人员
18 姚刚 中层管理人员
19 程强 中层管理人员
20 裴雨佳 中层管理人员
21 朱蓉 中层管理人员
22 吴婵娟 中层管理人员
23 孙云东 中层管理人员
24 桑超峰 中层管理人员
25 程晓虎 中层管理人员
26 刘硕 中层管理人员
27 毛才福 中层管理人员
28 周国 中层管理人员
29 宁靓 中层管理人员
30 张理想 中层管理人员
31 黄韩宏 中层管理人员
32 何小草 中层管理人员
33 陈尧 中层管理人员
34 陈永山 中层管理人员
35 王学本 中层管理人员
36 李日强 中层管理人员
37 周杰 中层管理人员
38 朱小峰 中层管理人员
39 朱亦伟 中层管理人员
40 陈龙 中层管理人员
41 罗贤坤 中层管理人员
42 燕剑峰 中层管理人员
43 汪朋 中层管理人员
44 徐志敏 核心骨干人员
45 洪露 核心骨干人员
46 肖云勤 核心骨干人员
47 吴海涛 核心骨干人员
48 谢进 核心骨干人员
49 黄保国 核心骨干人员
50 张影 核心骨干人员
51 张宇 核心骨干人员
52 翟长健 核心骨干人员
53 赵建斌 核心骨干人员
54 朱阵阵 核心骨干人员
55 韦玲 核心骨干人员
56 孙莹 核心骨干人员
57 邱露 核心骨干人员
58 胡成勇 核心骨干人员
59 潘顺军 核心骨干人员
60 胡厚胜 核心骨干人员
61 朱晓燕 核心骨干人员
62 陈玲 核心骨干人员
63 张琦 核心骨干人员
注:以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若出现同名情况,均指不同激励对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cf1c3eb0-06e8-4821-8eaf-0ad387e212ef.PDF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ca2b2ea8-d613-4d40-b849-e17e1a125407.PDF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5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9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
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5年6月11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
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获得安徽工业大学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安徽工业大
学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依法依规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4.2025年6月1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6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69名激励对象以4.93元/股的价格授子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6月1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5]230Z0999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2189号)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29697640-e998-4ced-b925-92f70131bd36.PDF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4526feba-c404-49d7-aab3-be8e2d777c8c.PDF
─────────┬────────────────────────────────────────────────
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