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5 法本信息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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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11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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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10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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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 │法本信息(300925):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
│ │股票及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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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 │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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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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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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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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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58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并触及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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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58 │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汇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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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30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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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11│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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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f0a5eef9-447d-4e45-a011-e945f36a03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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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10│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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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 年6 月 30 日以人工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家梁先生主
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出席会议的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8,478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8,478 份。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527fa5b2-3a0c-49a6-91c0-b30bfa7625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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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法本信息(300925):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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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96709b9b-0276-4f52-9624-433dcff834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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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法本信息(300925):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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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
计划的意见。
(三)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四)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在公示时限
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五)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八)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第二个归属/行权期的归属/行权
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478 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8,478 份。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注销的原因、作废注销数量及作废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1d77d181-cc14-415f-b513-4fb3dc0e8b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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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07│法本信息(300925):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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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于 2025年 7 月 3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
计划的意见。
(三)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四)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在公示时限
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五)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八)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第二个归属/行权期的归属/行权名
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毕,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428,708,945 股
扣除回购专用户持有股份 6,926,350股后的股本 421,782,5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人民币现金,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股票期权完成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则股票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与权益数量将依据本激励计划作以调整。
(二)调整结果
(1)调整依据
派息时的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①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34-0.065)≈7.28 元/股
②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4.79-0.065)≈14.7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注销的原因、作废注销数量及作废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06467bba-5d47-4a11-a2c4-9ab69ade45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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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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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苏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事
项。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严华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以下合称“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550,44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205%。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
股东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鉴于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
仅依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
,合法有效。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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