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0 润阳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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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5 │润阳科技(300920):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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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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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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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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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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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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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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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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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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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润阳科技(300920):董事会秘书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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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5│润阳科技(300920):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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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
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
告》(公告编号:2025-079)。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为保障公司规范运营,在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前,第四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2)。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d42044b-2770-4cb1-91d3-8e5154a7a3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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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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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3dadf42-06a1-420b-9734-42f98cc6be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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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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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
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
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公司在发出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6、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
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本实施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实施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d5ca42f-e688-429d-876f-682afc75cf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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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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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c19a4d07-d63f-485f-a7ef-56e2b60078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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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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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
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
性因素。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第七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
易;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
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追究经济责任,具体由董事会确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8c3ce8b-a59b-48e1-8dad-9a1788b1f1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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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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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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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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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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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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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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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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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30092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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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润阳科技(300920):董事会秘书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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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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