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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2(凯龙高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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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12 凯龙高科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15:42 │凯龙高科(300912):关于取得E-mark认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4 20:14 │凯龙高科(30091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 ─────────┬──────────────────────────────────────────────── 2025-11-03 15:42│凯龙高科(300912):关于取得E-mark认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凯龙高科(300912):关于取得E-mark认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333ff258-3212-48b5-b00e-a38179dc200d.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提示: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于 2025年10月 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年 11月 12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2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05日 7、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05 日(星期三),截至2025年 11月 05日 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 158号凯龙高科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记的议案 3.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11)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6 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10 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制度》的议案 3.11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提案涉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提案 2.00、3.01-3.0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1月0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2)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在202 5年11月07日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证券投资 部,邮编:214153(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158号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程默 (2)联系电话:0510-82237986 (3)传真:0510-68937717-59851 (4)联系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158号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5、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必须出示原 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91a0e050-4686-499b-9acf-78f9db2efc33.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凯龙高科(30091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d0bfb822-c1bc-44ce-9a41-a95db2542413.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 ,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 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算。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 告。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有以资抵债方案不符相关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有关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 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公司关联方清偿所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 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 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 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 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 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 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 对照。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 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 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采 取相应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解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cd21cfd-60ae-4140-83dd-75eed9235c6a.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凯龙高科(30091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fc2de38a-ee19-4112-b954-9b4660e99abb.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凯龙高科(3009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833d3e8-bca1-4cb2-a74f-f5222c607e47.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凯龙高科(30091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fff2e36-05bf-4b69-a966-406f870c4529.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股东会议事规则 ─────────┴──────────────────────────────────────────────── 凯龙高科(300912):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bc87ccba-2f4a-4c08-9b06-9625a5f0bf90.PDF ─────────┬──────────────────────────────────────────────── 2025-10-24 20:14│凯龙高科(30091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 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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