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1 亿田智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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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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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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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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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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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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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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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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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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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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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亿田智能(30091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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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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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30091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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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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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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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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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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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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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30091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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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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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
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
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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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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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300911):《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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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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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
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a3b475d-82b6-4028-bfbd-dda74d2d0a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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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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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现金分红为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七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时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
本为准。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的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条件。
(四)公司因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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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亿田智能(300911):《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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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300911):《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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