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09 汇创达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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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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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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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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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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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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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公司章程(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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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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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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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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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 │汇创达(300909):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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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汇创达(3009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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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于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
5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
(七)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2-2栋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及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12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11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2.12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累积投票提案:提案 3、4 为等额选举
3.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 应选人数 3 人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李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2 《选举董芳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
事》
3.03 《选举王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 应选人数 3 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唐秋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2 《选举郑海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3 《选举刘爱珺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1项提案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年 7 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三)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四)上述议案第 1 项提案、第 2 项提案子议案 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第 3-4项提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 3人和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
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 4 项提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4 日 9:00-12:00,下午 14:00-17:00;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信函或传真请在 2025 年 8 月 4 日 17:00 前送达或传至公司证券部。来信请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
工业区 2-2 栋证券部收,邮编:518108(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
涉及具体操作流程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许文龙、张洁荣
会议联系电话:0755-27356897
会议联系传真:0755-2735688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
邮政编码:518108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持股凭证》、《居民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abd7db68-1769-4862-aec1-c4202e840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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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汇创达(30090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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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
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
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四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原董事会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
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
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 2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
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后
方可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91a4e1bb-03f4-4df9-804a-54eebc9f8b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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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34│汇创达(3009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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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
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
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
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
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于收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
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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