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03 科翔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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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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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科翔股份(30090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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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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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34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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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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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7:52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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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5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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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4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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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6 │科翔股份(30090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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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3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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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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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13e8437-f2c5-4b58-8586-0edcb34a1a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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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科翔股份(30090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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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30090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56ab50f-64a8-4bf7-b4be-c1e0907f37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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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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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离任情况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总经理郑晓蓉女士辞去总经理职务的书面辞呈。郑晓蓉女
士因计划更专注于履行董事长职责,集中精力统筹公司宏观战略与发展方向,故申请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任后,郑晓蓉女士仍将
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郑晓蓉女士的辞任报告自送达公
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郑晓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62,257,231 股股票,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8,104,750股股票,谭东先生通过珠海横琴科翔富鸿电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9,000,000股股票,郑晓蓉女士和谭东先生通过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控制公司 18,
396,614股股票。郑晓蓉女士和谭东先生为夫妻关系,合计控制公司 137,758,595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22%,是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郑晓蓉女士已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及违反承诺的情形,离任后继续担任董事
长等职务,并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郑晓蓉女士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郑晓蓉女士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郑晓蓉
女士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总经理聘任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郑晓蓉女士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胡永栓先生担任公司总经
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aee3490-f78a-46b9-9cda-3c75bedcab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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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34│科翔股份(300903):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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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张新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
045),公司股东张新华先生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
,730,56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482%)(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新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告知函》。截至2025年10月18日,张新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时间已届满。
现将具体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剔除回购股份
(元/股) (股) 后总股本比例
(%)
张新华 集中竞价 2025年7月21日 11.60~12.01 268,000 0.0651
至
2025年10月17日
合计 - - - 268,000 0.0651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剔除回购 股数 占剔除回购股份
(股) 股份后总股 (股) 后总股本比例
本比例 (%)
(%)
张新华 合计持有股 4,730,562 1.1482 4,462,562 1.0832
份
其中:无限 4,730,562 1.1482 4,462,562 1.0832
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 0 0 0 0
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张新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2025年10月18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时间已届满,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张新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0/c396833b-23f0-4aaa-ada8-cb00bfedae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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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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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e9d14763-9c48-470f-8d55-c9c89139db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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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7:52│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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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5年4月 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
过 45.8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32.0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3.8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
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2025年 5月 15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信洪银最保字 120111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在中信银行九江分行的授信业
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 5,000万元,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中信银行九江分行
债务人 江西科翔
保证人 科翔股份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5,000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1)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
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21,642.42万元人民币(均
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73.46%。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
(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科翔股份与中信银行九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cb9038ea-09c0-483a-b10a-08d5a0db99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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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5│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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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翼律师、高枫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在审阅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资料的过程中,已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
区龙山八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郑晓蓉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645,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41%。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
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等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对于涉
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30,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1%;反对 5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弃权 14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525,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48%;反
对 5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92%;弃权 141,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5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666,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7%;反对 6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8%;弃权 34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60,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99%;反
对 6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85%;弃权 34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5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64,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 5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4%;弃权 135,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559,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912%;反
对 5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80%;弃权 13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708%。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177dafbb-7539-4bb3-bae2-25c639ee07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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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4│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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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日(星期一)15:00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 9号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郑晓蓉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2,645,4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1,982,902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34.62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39,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4%。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2,010,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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