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99 *ST凯鑫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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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 │*ST凯鑫(300899):上海凯鑫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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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 │*ST凯鑫(30089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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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 │*ST凯鑫(300899):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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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50 │*ST凯鑫(300899):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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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9 │*ST凯鑫(3008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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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9 │*ST凯鑫(300899):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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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8 │*ST凯鑫(30089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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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8 │*ST凯鑫(30089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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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7 │*ST凯鑫(30089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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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7 │*ST凯鑫(30089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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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ST凯鑫(300899):上海凯鑫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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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
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
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5年 8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14:30在上海浦东新
区新金桥路 1888号 6幢
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葛文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
称“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9名,代表股份 32,577,664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1.0754%。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前述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cb1b7ef7-d0c6-4d4b-a918-2988d08a1a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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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ST凯鑫(30089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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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6号楼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葛文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59人,代表股份数32,577,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
75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32,038,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
人,代表股份数5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3人,代表股份2,114,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1%。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53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40,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5%;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
85%;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王名扬律师、卫晓旻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6f025c54-1d78-464d-8ac1-57ff71ce45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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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6│*ST凯鑫(300899):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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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鑫(300899):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d7ec9524-8801-4035-9bb7-2e0539dd55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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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50│*ST凯鑫(300899):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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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
凯鑫”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上海凯鑫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2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95.00万股,每股面
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9,658,500.00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36,736,588.74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352,921,911.26元。2020年9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81号《验资报告》,
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项目投资 拟投入募 截至 2025年 6月 30
号 总额 集资金 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1 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 20,061.50 20,000.00 2,479.37
2 膜分离集成装置信息管理系统建 4,000.00 4,000.00 3.10
设项目(注)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6,011.47
合计 30,061.50 30,000.00 8,493.94
注:因近几年电子信息行业发展较快,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远程监控平台租赁服务的投入金额相比自建膜分离集成装置信息管理系
统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金额大幅缩减,且受外部环境影响,项目建设人员无法按时到项目现场布点,导致该项目建设周期较预计大幅
延长。2022年 10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变更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余额为197,251,234.00元,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的定期存款
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赎回,其余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的情况下
,对“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年 10月 31日延长至 2027年10月 31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目前已在上海总部建立研
发中心,为膜分离技术在客户处的中试试验提供前期小试基础及后期技术支持。2020年至今,受外部客观环境影响,研发项目的设备
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周期均有所延长,且境外项目进展缓慢,导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无法在原定计划内完
成建设。
为确保募投项目稳健推进,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综合考虑,在不改变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及规模的情况下,决定将“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年 10月 31日延长至 2027年 10月
31日。
四、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
化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必要性分析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工业流体分离和废水处理领域膜分离技术的研发,并形成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公司拟通过本次项目建
设,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化纤、纺织印染、生物制药、石化和煤化工等优势行业中的技术优势,同时引入并培养高水平研发人员,加强
研发团队建设,提高公司在膜技术应用领域的持续创新能力,改善公司膜分离技术应用工艺流程,从而在为客户节约生产成本和提升
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强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该项目建设还有利于公司向上游特种膜组件、膜堆以及膜材料和膜元件的研发领域进
行延伸,为公司开拓新的技术应用领域以及业务和利润增长点。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公司管理团队是国内较早从事膜分离技术应用的技术团队,在膜分离技术应用领域已经深耕近 30年。此外,公司在长期的研发
和项目实践中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
精特新”企业,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已获得专利证书 52项,其中发明专利 18项,实用新型专利 34项。因此,公司掌握的
技术和研发储备可以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三)重新论证的结论
综上,公司认为“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受外部客观环境影响,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但
项目建设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计划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在继续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募集资
金投资进行合理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建设周期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规划,未改变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从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年 10
月 31日延长至 2027年 10月 31日。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建设周期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89d18ed5-6fbe-4144-824d-7585862dee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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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9│*ST凯鑫(3008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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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
5年9月16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现将会
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6幢5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9月10日至9月15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2、登记地点: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6幢5层公司会议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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