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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97(山科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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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97 山科智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4 18:09 │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4 18:06 │山科智能(30089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10-24 18:05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2025-10-24 18:05 │山科智能(300897):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09-30 18:04 │山科智能(30089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 │ ├─────────┼──────────────────────────────────────────────┤ │2025-09-30 18:04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30 18:04 │山科智能(300897):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03 17:00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 │2025-09-01 18:41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股东减持时间届满的公告 │ ├─────────┼──────────────────────────────────────────────┤ │2025-08-29 16:06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 ─────────┬──────────────────────────────────────────────── 2025-10-24 18:09│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5bd63109-13b3-48dd-a6f3-3a3f25b63bd4.PDF ─────────┬──────────────────────────────────────────────── 2025-10-24 18:06│山科智能(30089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6日以电话及书面等方式送达 全体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9:30 (2)召开地点:山科智慧园 B座 10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4)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 (5)主持人: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董事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董事会 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票,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 司拟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 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9票,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3291168-6f65-4306-aff3-5f9820c06bf6.PDF ─────────┬──────────────────────────────────────────────── 2025-10-24 18:05│山科智能(30089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理财投资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 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 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公司拟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 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 ,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 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的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理财产品。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 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 元(含 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ab368391-ef01-4b62-9ed3-4ecb0f9b8831.PDF ─────────┬──────────────────────────────────────────────── 2025-10-24 18:05│山科智能(300897):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6日以电话、微信及邮件等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3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山科智慧园B座10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4)监事出席会议情况: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5)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曾金南先生 (6)列席人员:董事会秘书王雪洲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所有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733e913-a60c-4abb-91a2-b7d85b03620c.PDF ─────────┬──────────────────────────────────────────────── 2025-09-30 18:04│山科智能(30089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 ─────────┴──────────────────────────────────────────────── 山科智能(30089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e3564e40-6972-4b06-a52c-e8e8226f8b39.PDF ─────────┬──────────────────────────────────────────────── 2025-09-30 18:04│山科智能(300897):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b6cd7b0e-aabf-4065-88fc-e3becd2da8cd.PDF ─────────┬──────────────────────────────────────────────── 2025-09-30 18:04│山科智能(300897):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宜 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终止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 2015年 6月 12日,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立了共同控制公司的法律关系 。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共同确认在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一致行动,各方采取一致 行动的具体方式包括:(1)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各方在行使提案权和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①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事项行使提案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钱炳炯的意见决定是否提交该议案; 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或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钱炳炯代表各方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 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按照钱炳炯 的意见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或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钱炳炯代表各方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2)各方在行使公司的其他董事、 股东权利时也应保持一致。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六十个月。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 2025年 9月 27日,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共同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函》 ,明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于 2025年 9月 27日届满后,各方将不再共同全部或部分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本所认为,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六十个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0年 9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据此,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签署的上述 《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已于 2025年 9月 27日届满。现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明确作出《一致行动协议》到 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意思表示,该等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年 9月 27日到期后终止,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钱炳炯、岑腾云、季永聪、王雪洲、胡绍水之间的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产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亦终止。 二、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信息(截至 2025年 9月 19日),《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前,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 、胡绍水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8.69%的股份并共同通过杭州晟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捷投 资”)控制公司 5.14%的股份、通过杭州晟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盈投资”)控制公司 0.89%的股份,且 5人均为公司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人数超过一半,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主体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钱炳炯 20,830,292 14.86% 2 岑腾云 16,031,953 11.43% 3 季永聪 13,526,936 9.65% 4 王雪洲 12,132,186 8.65% 5 晟捷投资 7,210,115 5.14% 6 胡绍水 5,742,829 4.10% 7 晟盈投资 1,244,081 0.89% 合计 76,718,392 54.72% (二)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钱炳炯、季永 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共同担任晟捷投资、晟盈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前述五人均无法单独控制该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的表 决权,将由晟捷投资、晟盈投资依据《合伙协议》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信息(截至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钱炳炯 20,830,292 14.86% 2 岑腾云 16,031,953 11.43% 3 季永聪 13,526,936 9.65% 4 王雪洲 12,132,186 8.65% 5 李郁丰 8,395,386 5.99% 6 晟捷投资 7,210,115 5.14% 7 嘉兴临昌股权投资合伙 7,034,065 5.02% 企业(有限合伙) 8 胡绍水 5,742,829 4.10% 9 刘弢 2,908,370 2.07% 10 尉瑞英 2,756,523 1.97% 合计 96,568,655 68.88% 2.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均无法单独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 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亦不存在其他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 3.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 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无法单独依据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公司任一单个股东均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即:(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2)投 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 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 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年 9月 27日到期终止后,钱炳炯、季永聪、岑腾云、王雪洲、胡绍水之间基于 《一致行动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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