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82 万胜智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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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0 │万胜智能(30088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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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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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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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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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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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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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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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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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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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 │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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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0│万胜智能(30088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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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已于 2025年 10月 14 日通过邮件、电话、
微信通知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2. 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惠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人,没有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或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年第
三季度报告》。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
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6495c35-8587-4793-815c-577003512a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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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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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81122b8-c574-4e7f-9692-d2c72d3e39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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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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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9ad3fe3-5606-4962-b0fe-beb8a622a5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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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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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f028543-a1a2-4f58-be66-b2b3b0cfc8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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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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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550a62f6-bf2b-4800-ad62-ec35971fa5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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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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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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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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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
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
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若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
第九条 若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承诺履行;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视事件发生与董事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离职董事的
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ba901e7-e5de-4f24-b17d-5cb9349221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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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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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
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
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本人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
适用)。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
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
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或差错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六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累积投票额不得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
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二十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
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7423516-ed54-4685-a301-15ba0ff3a4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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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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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a7e75fd-1cee-4c34-a98f-af5ab1813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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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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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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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59│万胜智能(300882):万胜智能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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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
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后,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
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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