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78 维康药业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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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06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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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8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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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8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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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7:44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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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7:50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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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26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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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25 │维康药业(300878):瓯江胶囊-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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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25 │维康药业(300878):天健审〔2025〕8838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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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25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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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20:25 │维康药业(300878):天健审〔2025〕8841号-维康药业关联方占用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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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06│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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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739,026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
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4,790,322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后的 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1.40 元(含税)人民币,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 19,887,181.44 元(含税)人民币。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44,790,322 股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19,887,181.44/144,790,322*10=1.37
3515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373515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44,790,322 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2,739,026 股后的股本 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
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0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测算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共计 19,887,181.44 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
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度。
2、发放范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后的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400
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1.26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8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截至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739,026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28 刘忠良
2 02*****283 刘忠姣
3 08*****949 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2*****181 孔晓霞
5 02*****055 戴德雄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1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 的 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 含 税 )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10 股=19,887,181.44/144,790,322*10=1.373515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
价-0.1373515元/股。
2、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票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2、咨询联系人:朱婷、王思
3、咨询电话:0578-2950005
4、传真电话:0578-2950099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e67f5595-0c7d-4645-b9df-7a690046ba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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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8│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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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
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 20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丽水经
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研发大楼二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
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股数共计 105,209,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64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5,352,310 股,反对 50,480 股,弃权 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表
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5,354,350 股,反对 49,740 股,弃权 6,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表
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5,355,950 股,反对 48,140 股,弃权 6,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表
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5,354,350 股,反对 48,140 股,弃权 8,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表
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05,354,350 股,反对 48,140 股,弃权 8,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表
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05,354,350 股,反对 49,740 股,弃权 6,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表
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5,355,950 股,反对 48,140 股,弃权 6,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1%,表
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5,352,310 股,反对 50,480 股,弃权 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表
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5,352,310 股,反对 50,480 股,弃权 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表
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5,352,310 股,反对 55,080 股,弃权 3,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表
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之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8ecb933c-ff9e-453c-9bd1-a79207b694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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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8│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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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研发大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05,410,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20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
表股份2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6,489,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288,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
人,代表股份2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7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4%;反对5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1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72%;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1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5%;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1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6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64%。
6、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54,35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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