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2 蓝盾光电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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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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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蓝盾光电(30086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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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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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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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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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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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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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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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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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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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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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e667d4a9-0430-47b1-834b-d90d146748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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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蓝盾光电(30086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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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30086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a1109b7-ba84-4598-97a7-eecc79d75a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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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蓝盾光电(30086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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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
理,健全公司全面薪资管理及落实有效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市场原则;
(二)公平、公正、简单、实用原则;
(三)竞争、激励原则;
(四)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五)发展原则。
第六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
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每人每年 8万元人民币(含税)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的固定部分,根据任职年限、岗位责任确定。该部分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与高级
管理人员当月履职结果挂钩评价,月度发放额度=基本年薪/12。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中年度发放的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个人年度综合绩效相挂钩,根据综合
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
绩效工资或津贴。已经发放的绩效工资,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
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
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
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6770d67-3639-415a-9673-27f72da18b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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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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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
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工作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工作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工作细则之前,原工作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
条款自动失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
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8bf15c76-8f59-4847-96ad-378b26ffaa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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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蓝盾光电(300862):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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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
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
秘书。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
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
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e0fade13-baeb-460e-9eda-dad482c526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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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蓝盾光电(30086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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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担任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除符合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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