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32 新产业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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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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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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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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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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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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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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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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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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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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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新产业(30083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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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新产业(30083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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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30083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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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新产业(3008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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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三)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四)检查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
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
题经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在公司采用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内容是审查上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
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及考核计划;
其他需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为履行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务;
(四)根据董事会召开及议案审议需要召开时;
(五)其他根据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召开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快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
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委员会成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
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管期限为 15年。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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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新产业(30083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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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
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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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新产业(3008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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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 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明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责任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并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
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
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
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拟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离职后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定。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应承
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承诺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并提供解决方案;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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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新产业(30083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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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30083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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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新产业(30083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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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权管理,并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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