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25 阿尔特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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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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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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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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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关于控股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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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终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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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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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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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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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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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 │阿尔特(3008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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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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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622-06号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在 2025年 12月 15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
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含通讯
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含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5日 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7号院 11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宣奇武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15日 9:15至 15:0
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2月 8日(星期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3,85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1796%。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4,799,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52%。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人员。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 2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9,050,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4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1,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15%;反对 7,600,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72%;弃权 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87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215%;反对 7,600,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272%;弃权 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1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75%;反对 1,976,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5%;弃权2,95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
情况:同意 12,69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27%;反对 1,976,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24%;弃权 2,9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65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7ba38a75-3ffa-4e25-b6ae-647a47bbee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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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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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85bbc5fb-10f0-453b-90f7-8705384e3e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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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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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
中,陈士华先生、王敏女士、姚丹骞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及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及管理制度。
董事会针对制定及修订相关治理及管理制度进行逐项表决如下:
1.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0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5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1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
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2日收到公司董事贾居卓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安排,贾居卓女士自愿辞去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后,贾居卓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职
务。贾居卓女士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
之日起生效。
同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闫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持续、稳定、高效运作,经董事长宣奇武先生提名,董
事会同意补选职工董事闫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召集人):宣奇武先生;
委员:李立忠先生、张立强先生、姚丹骞先生、闫鹏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99864c1d-df86-4c12-b3c2-767256465f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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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关于控股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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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注销子公司的情况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升运营效率,董事会同意注销控股子公司重庆阿尔特新能
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阿尔特新能源),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销重庆阿尔特新能源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注销控股
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重庆阿尔特新能源已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注销登记手续。
本次注销完成后,重庆阿尔特新能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备查文件
《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b7bf725d-8e75-4e84-9015-ab208905a2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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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终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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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基本情况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阿尔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阿尔特或卖方)于 2
024 年 8 月 26 日与 HDITRADI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 HDI或买方)签署《Contract By and BetweenSichuan IAT New Energy
Automobile Co., Ltd. And HDI TRADI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原合同),HDI拟向四川阿尔特采购专用混合动力变速器产品
(DHT),合同总金额预计不低于人民币 145,100万元(不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5)。
二、合同终止情况
2025年 12月 15日,四川阿尔特与 HDI签署《终止协议》,受 HDI最终客户所在地区市场环境影响,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根据
原合同约定,同意终止原合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买方与卖方一致同意于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原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再履行原合同。
2.买方与卖方共同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买方与卖方对原合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且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买方与卖方在原合同项下互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且若有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买方和卖方均在此予以放弃。双方确认,原
合同项下所有设备、技术文件及商业信息已按约定归还/销毁,原合同衍生义务(包括不限于保证、保密、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产
品责任等)已经终止,买方与卖方均不再基于原合同向相对方提出任何索赔等权利主张。
3.本终止协议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按照新加坡法律解释,不参考其冲突法规则。
4.凡因执行本终止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终止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在争议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达成友好解决,则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新加坡。仲裁语言应
为中文。仲裁员为一人。仲裁员应由双方协商一致选择,若 30日内未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选择。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5.本终止协议自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署,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合同是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截至目前,除在项目前期方案制作环节投入人力外,公
司不存在原材料采购和其他生产性投入,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始终致力于赋能全球汽车行业电动化、智能化转型,未来将持续加大国际市场营销力度,积极开发新客户,并着力提升从商
机到项目的落地转化能力。在此过程中,公司将同步强化项目执行与风险管控,系统评估并妥善应对市场、运营及合规等方面潜在风
险,确保海外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
四、备查文件
《终止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bc828793-4a3e-4788-be2c-b240b9104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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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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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6ca6de52-a382-4d97-9bd2-aac09d549b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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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8│阿尔特(30082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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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阿尔
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
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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