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21 东岳硅材 更新日期:2025-09-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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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54 │东岳硅材(300821):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执行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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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5 │东岳硅材(300821):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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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 │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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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 │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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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 │东岳硅材(300821):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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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 │东岳硅材(30082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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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 │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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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 │东岳硅材(300821):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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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1 │东岳硅材(300821):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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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7:54 │东岳硅材(300821):关于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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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54│东岳硅材(300821):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执行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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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通知函》,获悉新华联控股持
有的公司股份 15,227,372股被划转至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占公司总股本 1.27%。同时,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13,017,902 股股份被划转至指定债权人名下,占公司总股本 1.08%。具体情况如下
:
一、背景介绍
2024 年 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
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 160,22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13.35%)
属于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将用于向债权人以股抵债进行清偿。截至本次变动前,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 142,636,234 股股票
已办理了司法扣划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2024-023)、《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重整计划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88)。截至本次变动前,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7,585,3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7%,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预留 90,294,54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7.52%。
二、本次司法划转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华联控股通知,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 15,227,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7%)被划转至新华联控股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划转完成后,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为 2,357,994 股,将继续按照《重整计划》相
应规定进行分配。同时,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13,017,902 股股份被划转至指定债权人名下,占公司总股
本1.08%,划转完成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预留股份77,276,643 股,将继续按照《重整计划》相应规定
进行分配。上述股份已于 2025年 9 月 9 日划转完成,每家债权人受让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5%。本次司法划转前后股
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划转前股份情况 本次划转后股份情况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新华联控股 无限售条件 17,585,366 1.47% 2,357,994 0.20%
流通股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 无限售条件 90,294,545 7.52% 77,276,643 6.44%
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流通股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 无限售条件 0 0 15,227,372 1.27%
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 流通股
置专用账户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新华联控股非公司控股股东,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
结构和持续经营。
2、公司和新华联控股将持续关注司法划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通知函》;
2、《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82e053d3-697d-4bfe-97b6-45f81a66e7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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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5│东岳硅材(300821):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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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监事会”),于 2025 年 8月 1
5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并于 2025 年 8月 25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
际出席监事 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华伟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3票,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3票,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a060db6-5152-4606-84a8-7e894b8f1b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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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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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0dfa9354-7e4e-476a-a65e-395c09646f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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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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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812dbd7d-0d51-4eb7-b856-e685d0da2b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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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东岳硅材(300821):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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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反映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项资产
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一、本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概述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单位:万元
项目 期初余额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 其 期末余额
他
应收账款 421.33 274.49 38.10 657.72
其他应收款 21.63 11.53 10.10
存货 870.21 881.72 490.39 1,261.55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
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
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
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
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
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
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账龄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账龄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
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
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 1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合同资产组合 2 未到期质保金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5.00 5.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50.00 50.00
3 年以上 100.00 100.00
(二)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
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
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
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公司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
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156.21万元,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收回或转回49.63万元,合计减少公司2025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6.58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106.58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真实的反映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821d0637-7421-4ccf-8c7c-b363b57750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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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东岳硅材(30082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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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
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于2024年 10月 8日公告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已于 2025年 3月 27日实施,《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且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暂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的规定,故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调整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系根据《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当时有效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执行。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
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金杜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
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2025年 8月 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委员张哲峰回避表决。
(三)2025年 8月 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王维东、张哲峰、苏琳、伊港、王海波、李明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四)2025年 8月 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派预案已经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9),以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5年6月6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90元/股调整为5.885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8c5dfe6c-246c-4ed0-baa0-9d99e209ea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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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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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300821):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a1ddb03b-5377-44aa-925b-e9a7f0c8e8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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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东岳硅材(300821):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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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0 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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