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16 艾可蓝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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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06 │艾可蓝(30081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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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7:02 │艾可蓝(300816):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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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2 │艾可蓝(3008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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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2 │艾可蓝(3008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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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2 │艾可蓝(300816):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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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1 │艾可蓝(300816):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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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1 │艾可蓝(300816):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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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0 │艾可蓝(300816):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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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0 │艾可蓝(300816):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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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艾可蓝(30081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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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06│艾可蓝(30081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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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 ZHU QING 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067,92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83%,占剔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14.06%)的大股东 ZHU QING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62,209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 78,740,300
股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ZHU QING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1 ZHU QING 11,067,924 13.83% 14.0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方式、原因、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 减持数量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原因 (股) 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1 ZHU QING 集中竞价交易 个人资金 不超过 不超过3.00%
和大宗交易 需求 2,362,209
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数量后总股本的百分之一,即不超过787,403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即不超过1,574,806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前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期间:ZHU QING先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10月2日(根据法律法
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ZHU QING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
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
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
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
失。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ZHU QING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股东ZHU QING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ZHU QING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ZHU QING先生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
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ZHU QING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ZHU QING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2f04b033-0209-4303-b60a-e10c7463f1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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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7:02│艾可蓝(300816):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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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78,740,300 股为基数(公司总股本 80,
00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259,700 股后的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为 78,740,300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
币 4,094,495.6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4,094,495.60 元/80,000,000 股*10
=0.511811 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0511811 元。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除权除息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0.0511811 元/股。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78,740,300 股为基数(公司总股本80,00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259,700 股后的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94,495.60
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使用。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
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
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259,700.00 股后的 78,740,3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52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
68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2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1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因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259,70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4,094,495.60 元/80,000,000 股*10=0.511811 元,即每
股现金红利为 0.0511811 元。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除权除息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0.0511811 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
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潘艳宏
咨询电话:0566-5255528
传真电话:0566-5255693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112a6d15-7934-4471-9d6f-dc671a7438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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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2│艾可蓝(3008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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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总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姜任健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5.97 4.74% 0.07%
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2 赵锐 董事、副总经理 4.00 3.18% 0.05%
3 王许华 总经理 10.00 7.94% 0.13%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 人) 106.00 84.14% 1.33%
合计 7 人 125.97 100.00% 1.57%
二、其他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吴 明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 王再兴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 吕爱党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 刘 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fb3ad11d-c8d4-46bd-a689-12aa46bb73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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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2│艾可蓝(3008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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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
作为经办律师,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艾
可蓝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艾可蓝为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艾可蓝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
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
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5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4.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安徽艾可蓝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锴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5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6.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本次授予事项。
3.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事项,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2901 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7名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本激
励计划授予数量合计125.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4.17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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