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11 铂科新材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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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58 │铂科新材(300811):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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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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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铂科新材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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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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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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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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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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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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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 │铂科新材(30081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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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1:42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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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58│铂科新材(300811):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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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5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
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截至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89,888,200 股为基数测算,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7,977,64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
转增115,955,280 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405,843,480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润
将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自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及其调整原则
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9,888,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8000
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4.0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289,888,2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405,843,480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月 26日
2、除权除息日:2026 年 5月 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5月 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26年 5月 2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
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
转)股总数一致。(特别说明:上述说明适用于采用循环进位方式处理 A股零碎股的情形,上市公司申请零碎股转现金方式处理零碎
股的,应另行说明零碎股转现金方案。)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97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2 02*****758 杜江华
3 02*****911 郭雄志
4 02*****010 罗志敏
5 02*****221 阮佳林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5月 18日至登记日:2026 年 5月 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26 年 5 月 27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本(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 52,184,276 18.00 20,873,710 73,057,986 18.00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52,184,276 18.00 20,873,710 73,057,986 18.00
二、无限售条件 237,703,924 82.00 95,081,570 332,785,494 82.0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289,888,200 100 115,955,280 405,843,480 100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八、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405,843,480 股摊薄计算,2025 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1.0354 元。
2、本次实施送转股方案后,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做出相应调整。
3、根据《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以上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和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
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咨询机构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座 13F
3、咨询联系人:李正平
4、咨询电话:0755-26654881
5、传真电话:0755-29574277
十、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eff12f97-f6ef-43b0-bb45-b13b632b97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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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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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5907e5e9-e59a-471c-aa50-177971d3ff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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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铂科新材2025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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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铂科新材2025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be5d54ef-3dca-45a4-a944-71a305b487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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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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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15日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授予5,880,136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564a5d7-ef95-42f4-bdba-363c7405dd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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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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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5 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
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座 13F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进行,经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豁免提前 3日的通知时限,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5月 15 日以通讯或口头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
事 7人。
会议由董事长杜江华主持,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
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阮佳林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5e6e8490-a47a-45b7-b384-3fcfdc72b9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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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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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6 年 4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10 月 23 日至 20
26 年 4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5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4月 23 日),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
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
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 138 名激励对象存在股票交易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
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上述激励对象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
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1d8069e7-454d-4da7-ab9d-0293ca07b1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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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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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9e133c0e-2b76-4837-9b3f-34205169b5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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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44│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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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71-2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科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 2
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 4月 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6 年 4月 23 日至 2026 年 5月 3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
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截至 2026年 5月 3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5月 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 年 5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6 年 5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五)2026年 5月 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年 5月 1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该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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