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11 铂科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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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02 │铂科新材(30081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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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48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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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9:08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
│ │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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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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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 │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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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股票│
│ │期权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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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 │条件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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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 │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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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 │制性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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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 │铂科新材(30081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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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02│铂科新材(30081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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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6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
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88,405,986 股为基数测算,拟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7,681,197.20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润将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若因股权激励行权、新增股份上市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
照“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自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股份
上市流通、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股份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288,405,986股增加至 2
88,888,844股,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8,888,8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7,777,768.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8,888,8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010 罗志敏
2 02*****758 杜江华
3 02*****221 阮佳林
4 02*****911 郭雄志
5 08*****397 深圳市摩码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8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和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
划予以相应的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座 13F
3、咨询联系人:李正平
4、咨询电话:0755-26654881
5、传真电话:0755-29574277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afce1876-6ee2-44c3-8032-23a15ea546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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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48│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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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或“公司”)股份 2,917,37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1%)的
股东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科天成”)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917,37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01%。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铂科天成发来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铂科天成持有公司股份 2,917,3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员工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2,917,37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1%。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7月 8日至 2025 年 10月 7日。减持期间如遇买
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承诺情况
铂科天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铂科新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铂科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铂科天成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且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铂科天成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故本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等方面,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股东铂科天成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以
上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将督促铂科天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3、铂科天成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1、铂科天成出具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9a1c2eb4-2067-4a49-a708-46e4c1e2b6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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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9:08│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
│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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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2/853d2c3d-e140-47b4-a544-09a2f574af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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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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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76b2c20c-eb3d-44db-9d11-05c2f75585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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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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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8f50eafd-6517-4be9-99bf-9c030bf814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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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铂科新材(300811):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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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次归属的21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次行权的208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名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85d9857d-3c70-4dc3-a4ea-d5ba13a01f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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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6:20│铂科新材(300811):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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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104-5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科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 2
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行权)、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作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行权、本次作废、本次注销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及行权、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等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及行权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及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
期、股票期权已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二)归属条件、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0600179 号《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 0600211 号《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相
关公告文件、公司的确认,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及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归属及行权的激励对象已在
公司任职 12 个月以上。
4、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2024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67 亿元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决议、公司对激励对象 2024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除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外,本次归属及行权的其他激励对
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全比例归属/行权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及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合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8,169 股限
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
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该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9,458 份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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