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96 贝斯美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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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6:57 │贝斯美(30079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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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20:20 │贝斯美(300796):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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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57 │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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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6:32 │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相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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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贝斯美(30079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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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贝斯美(300796):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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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贝斯美(30079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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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贝斯美(300796):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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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7:05 │贝斯美(300796):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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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5:42 │贝斯美(30079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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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6:57│贝斯美(30079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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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3/dd27814f-2120-4258-a9ea-5aba8d96a8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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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20:20│贝斯美(300796):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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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陈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 2024 年 8月 29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陈峰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7%。2024 年 8 月 30日,陈峰
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上述交
易完成后,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
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 2024 年三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条、第 5.1.1 条、第 5.3.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 —
对于陈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D48DA68F43FCAE90AD319C22C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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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57│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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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峰先生进行立案。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披露了《关
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陈峰先生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6】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华锦巷68号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
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
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陈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
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 、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
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
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陈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陈峰先生拟通过钟某海、
吴某铭持有的贝斯美股票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金额如超出陈峰先生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
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绍兴贝斯美,以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运作。在完成整改前,陈峰先生放弃钟某海、吴某铭账户持有的绍兴贝斯
美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982ed7c0-7669-4b4b-84ac-1c129195c0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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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6:32│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相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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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相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40f1e4fc-cbfc-4909-bce1-a04bf9e19e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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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贝斯美(30079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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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92f1ece9-86e9-48cb-b2b1-dce85760c2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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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贝斯美(300796):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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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e8e95143-72b6-43eb-9055-b4eb298f2e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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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贝斯美(30079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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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
期限要求,通知于当日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告知各董事,并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钟锡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所做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项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于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战略委员会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审计委员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f3a86015-5bdc-4a5b-acc2-eb40b9da3d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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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贝斯美(300796):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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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0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4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
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以上议案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
股凭证原件。(2)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
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2)、《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6 年 4月 15 日(星期三)9:00-16:30。
3、登记地点: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号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575-82738301
传 真:0575-82738300
电子邮箱:dongban@bsmchem.com
联系地址: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dfb2d294-7eee-4443-a16b-f6c4b62dc3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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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7:05│贝斯美(300796):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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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峰先生进行立案。陈峰先生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陈峰先生:
陈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绍兴贝斯
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继铭、钟
军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
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拟决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
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上述《告知书》拟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6/dd243252-2837-4d01-9a9e-cf2d29c3ea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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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5:42│贝斯美(30079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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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8a6004bc-559a-40ec-8dc1-d89728e510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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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5:56│贝斯美(30079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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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和2025年5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10.27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提供的担保预计不超过3.4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
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上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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