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92 壹网壹创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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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24 │壹网壹创(30079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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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32 │壹网壹创(3007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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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32 │壹网壹创(3007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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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52 │壹网壹创(30079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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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50 │壹网壹创(30079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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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7:22 │壹网壹创(300792):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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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05 │壹网壹创(30079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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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03 │壹网壹创(3007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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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02 │壹网壹创(30079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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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0:02 │壹网壹创(300792):壹网壹创: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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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24│壹网壹创(30079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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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
024 年 11 月 27日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自查期间,有 3 名核查对象买卖过公司股票,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交易区间 合计买入(股) 合计卖出(股)
1 吴旭君 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300 900
13 日
2 姚如燕 2025 年 1 月 16 日 0 5,502
3 黄丽芸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000 3,000
5 日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以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不是
基于知晓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
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
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
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714f3749-550f-41b9-829a-0d23ca0be0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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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32│壹网壹创(3007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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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网壹创”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壹网壹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壹网壹创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6 月 16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
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520 号 5 楼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9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400,57
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股数共计121,797,24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03
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603,32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04 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 204 人,代表股份数共计 1,603,32
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7%。
本所律师认为,壹网壹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3,19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01,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7%。
2、《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3,19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01,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7%。
3、《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23,20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06,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05%。
本次股东大会已就全部议题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d5d60186-3892-4131-984a-09cfc1fda4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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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8:32│壹网壹创(3007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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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16日 (星期一)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6月 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520 号 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振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123,400,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03%。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121,79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4人,代表股份 1,603,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4人,代表股
份 1,603,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1,603,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9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17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1,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87%;反对 172,9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88%;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9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17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1,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87%;反对 172,9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88%;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20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5%;反对 17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权 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6,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05%;反对 170,0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79%;弃权 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律师、冯晟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8f4de965-c868-4632-b543-6b758ed387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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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52│壹网壹创(30079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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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
3、公示途径:公司通过内部公开方式公布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15af0a2d-e694-4752-aaf9-c19b3f3ea2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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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50│壹网壹创(30079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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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28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
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
3、公示途径:公司通过内部公开方式公布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
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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