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84 利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公司章程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
│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8e0f426-200d-445d-a95d-eeefc8ac5c2d.PDF
─────────┬────────────────────────────────────────────────
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架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宁波利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
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c94620e-d756-45d9-9371-c0981f82e246.PDF
─────────┬────────────────────────────────────────────────
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以及《宁
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在公司上市前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
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董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董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
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细则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40300e5-39bd-426b-a509-f7f6e4a8f114.PDF
─────────┬────────────────────────────────────────────────
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
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
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第二十四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be1eea7-78c3-4326-b6e8-334121aebaa7.PDF
─────────┬────────────────────────────────────────────────
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议事规则
─────────┴────────────────────────────────────────────────
利安科技(300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