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84 利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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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36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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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54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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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54 │利安科技(30078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安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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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10 │利安科技(300784):国泰海通关于利安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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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5:49 │利安科技(30078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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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7:15 │利安科技(300784):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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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7:14 │利安科技(30078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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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7:13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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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7:13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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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7:12 │利安科技(300784):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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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36│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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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9月 8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9月 8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73)。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23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247,5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方案
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23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0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9月 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9月 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11 浙江铪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 03*****120 李士峰
3 03*****874 邱翌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9月 11日至登记日:2025年 9月 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 289号 咨询联系人:单国轩
咨询电话:0574-88687377 传真电话:0574-88687376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db1ed8d5-6e12-4358-82d9-d823720d38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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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54│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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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8日下午 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8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 289号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士峰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4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87%。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所持股份 38,38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3名,所持股份 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3 名,合计代表股份6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人,代表股份 6
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3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277%;反对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072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段婷、周恬冰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a0d1b9d1-543a-4e88-89ac-f786ad6ae0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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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54│利安科技(30078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安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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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40192-00009号
致: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对
公司于 2025年 9月 8日下午 14:00 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股东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
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文件与现
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1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5年 8月 23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8日下午 14:00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8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士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
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4.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382,5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506%。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计 5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4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87%。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
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38,436,900 股
,反对 12,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8
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00 股,反对 12,000 股,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277%。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决议;3.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352c811b-1fbb-402f-953e-0cc3900a9c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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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10│利安科技(300784):国泰海通关于利安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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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科技(300784):国泰海通关于利安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bb8c2fc7-d01a-47e6-9c3d-136320976f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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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5:49│利安科技(30078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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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0),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 2:00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下午 2: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8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 289号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议案名称及提案编码表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 8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及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4日,9:00-16: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和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
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
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请于 2025年 9月 4日 16:30 前送达本公司
,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邮寄资料或电子邮件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单国轩
联系电话:0574-88687377 传真号码:0574-88687376
电子邮箱:lian@nblian.com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盛路 289号 邮编:315500
5、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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