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83 三只松鼠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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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 │三只松鼠(300783):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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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 │三只松鼠(30078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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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 │三只松鼠(300783)::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
│ │期行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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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 │三只松鼠(300783):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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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 │三只松鼠(300783):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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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 │三只松鼠(300783):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 │行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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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6:20 │三只松鼠(30078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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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0 │三只松鼠(30078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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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26 │三只松鼠(30078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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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35 │三只松鼠(300783):2025年度内控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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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三只松鼠(300783):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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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相关资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和逾期未行权,
合计拟注销期权 98.664 万份。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0ab7380c-1f9e-47ce-a514-3ae05387ea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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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三只松鼠(30078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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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三天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由董事长章燎源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名,实到董事 7名,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审议通过。
董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和
逾期未行权,合计拟注销期权98.664 万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注销事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审议
通过。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认为此次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系因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
年度权益分派和即将实施 2025年度权益分派而作出的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董事会同意此次调整。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0d602101-891a-4c88-832e-42b069f95c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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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三只松鼠(300783)::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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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300783)::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bf1da217-5556-491f-a79c-3ebe0a83d3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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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三只松鼠(300783):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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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
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
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
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三只松鼠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4年 4月 27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2. 2024年 4月 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3. 2024年 5月 15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 2024 年 5 月 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5.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4年 12月 17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春节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400,729,300 股(公司
总股本 401,000,000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 270,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5元(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91,162.50元。
2025年 4月 21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400,729,300 股(公司总股本 401,000
,000 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270,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
0,091,162.50元。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拟以399,690,700股(公司总股本 401,686,400股扣除公
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 1,995,7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7 元(含税)。前述议案将
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在《持股计划》公布日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尚未完成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 11.7603 元/股调整为11.395元/股(向上取小
数点后三位)。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
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e80e929c-592b-4565-b9f4-adbc112309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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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三只松鼠(300783):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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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
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 年 5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
(三)2024年 5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
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购买价格由 12.01元/股调整为 11.7603元/股(向上取小数点后四位)。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2026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
买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 年度权益分派和即将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 11.7603元/股调整为 11.395元/股(向
上取小数点后三位)。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 400,729,300 股(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 270,7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91,162.50元。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
红,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249156元/股计算。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 400,729,300股(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 270,7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91,162.50 元。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
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249156元/股计算。
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拟以 399,690,700股(以公司截至公告日总股本401,686,400 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 1,995,700
股得出,最终以实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的股数为准)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1.17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763,811.90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库存股发生变动的,以每股分配利润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
配总额进行调整。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拟
以 0.1164187元/股计算。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尚未完
成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 11.7603元/股调整为 11.395元/股(向上取小数点后三位)。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bcca0bc7-ecd2-43f8-8682-adefb77b26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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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三只松鼠(300783):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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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只松鼠”)聘请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
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
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
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
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
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并已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2. 2024 年 4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3. 2024 年 4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 2024 年 5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内部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正式核查意见。
5. 2024年 5月 15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6. 2024年 5月 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
议案。
7. 2024年 5月 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8. 2025年 4月 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等议案。9. 2026年 5月 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注销的情况如下:
(一)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的说明,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0名激励对象1及预留授予的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的首次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42万份、预留部分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3万份。
(二)因逾期未行权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注销 26名首次授予登记的1 2025年 4月 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3.94万份。前述期权公司将于本次一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注销的相关数据包含前述情形。
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288万份。
(三)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公司业
绩考核目标为“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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