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81 因赛集团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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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7:46 │因赛集团(300781):因赛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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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7:46 │因赛集团(30078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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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34 │因赛集团(3007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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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32 │因赛集团(30078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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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31 │因赛集团(30078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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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16 │因赛集团(300781):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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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16 │因赛集团(300781):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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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16 │因赛集团(30078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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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16 │因赛集团(300781):因赛集团关于举办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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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4 │因赛集团(30078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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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7:46│因赛集团(300781):因赛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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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0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 2025年 8月 18日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2.公司 2025年 11月 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5年 11月 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
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1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26
号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朝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187,8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51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7,9
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5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867,9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055,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80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79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6%;反对274,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7%;弃权31,7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61,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69%
;反对274,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421%;弃权31,776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a2647cae-436f-4a2f-8289-40334f8dc1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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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7:46│因赛集团(30078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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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30078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d6c1c9d0-6998-4d23-b2c9-ecf3d76cd9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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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34│因赛集团(3007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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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1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025年 12月 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26号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3、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在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中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日 9:30—11:30、14:00—17:00;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年 12
月 8日 17:00前送达到公司证券部或送达公司对外邮箱 zqsw@gdinsight.com。来函信封请注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邮件主题请注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信函或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3、现场登记或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26号楼。
4、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
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
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在要求的时间内登记。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见附
件三)。
5、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于股东会召开前半小时到会场填写《股东登
记表》办理登记手续并验证入场。
为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要求的时间内登记确认。
6、其它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美洁
电话号码:020-22620010
电子邮箱:zqsw@gdinsight.com
邮编:511400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26号楼
(2)本次会议期限预计半天,现场会议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用餐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5c98682a-daa6-47e2-9ef3-c75fdafc1a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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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32│因赛集团(30078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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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司农”)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以及为保障公司 2025年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4、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司农、天健进行了沟通。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6、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司农为 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20年 11月 25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兴沙路 6号 704 房-2
首席合伙人 吉争雄 2024 年末合伙人数量 32人
2024 年末执业人 注册会计师 148人
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3人
2024 年(经审计) 业务收入总额 12,253.49万元
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10,500.08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 6,619.61万元
2024 年上市公司 客户家数 36家
(含 A、B 股)审 审计收费总额 3,933.60万元
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2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房
地产业(1);建筑业(1);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1);采矿业(1);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1);批发和零售业(1);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1);教育(1)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司农具有一定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 2024年末,司农已提取职业
风险基金 773.38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
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司农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司农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2次、自律监管措施 1次。从业
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1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15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组成员 姓名 何时成为注册 何时开始从 何时开始在本 何时开始为公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
会计师 事上市公司 所执业 司提供审计服 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审计 务
项目合伙人 陈富来 2011年 8月 2010年 2022年 2025年 2 家
签字注册会 陈庆功 2018年 3月 2011年 2021年 2025年 1 家
计师
质量控制复 陈皓淳 2015年 4月 2008年 2022年 2025年 6 家
核人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司农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
投入的工作量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天健于 2024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
2024 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
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 2025年审计工作顺利完成,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司农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
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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