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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78(新城市)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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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78 新城市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9 18:28 │新城市(300778):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9 18:28 │新城市(30077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3 19:02 │新城市(30077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3 19:02 │新城市(300778):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3 19:00 │新城市(30077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6-05-10 16:24 │新城市(300778):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 │2026-05-10 16:24 │新城市(30077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 │2026-05-10 16:21 │新城市(300778):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5-08 16:38 │新城市(30077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6-04-28 23:36 │新城市(30077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 2026-05-19 18:28│新城市(300778):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新城市规 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8楼8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张春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9人,代表股份112,592,77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9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2,468,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的99.8898%; 反对119,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61%;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2,468,7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8%; 反对119,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61%;弃权4,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324,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143%; 反对128,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690%;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与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回 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2,45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16%; 反对128,7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44%;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12,459,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15%; 反对128,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44%;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3 项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4dd20131-63a8-4601-baef-ed3d58279a14.PDF ─────────┬──────────────────────────────────────────────── 2026-05-19 18:28│新城市(30077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 39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592,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1798%。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22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6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7,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46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67,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6%。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6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 11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822%;反对 119,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467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68,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 119,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4,6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781%;反对 119,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4676%;弃权4,6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24,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3%;反对 128,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0%;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04%;反对 128,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999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5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6%;反对 128,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45%;反对 128,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995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59,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5%;反对 128,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04%;反对 128,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999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温定雄、曲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292d4c73-b9b6-4ed5-afe9-dd18ee5ea66a.PDF ─────────┬──────────────────────────────────────────────── 2026-05-13 19:02│新城市(30077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5月 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3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 39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269,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5176%。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82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5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4,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0%。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61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44,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0%。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32,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 3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7,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422%;反对 36,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904%;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32,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 36,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7,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646%;反对 36,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679%;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b9814e65-1cab-4330-ad6d-d5384b18e390.PDF ─────────┬──────────────────────────────────────────────── 2026-05-13 19:02│新城市(300778):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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