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8 新城市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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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5 │新城市(30077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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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5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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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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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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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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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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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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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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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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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 │新城市(30077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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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5│新城市(30077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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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城市”)直接或间接 100%控股的公司新城市(深圳)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及河北中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锟宏”)因日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拟与
有相关授信资质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为保证双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
司拟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上述担保的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超过上述额度的担保事项,将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审议做出决议后实施。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
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为优化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签署文件等。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被担保方 截至目前 本次预计 担保额度 是否关联
注股比例 1 最近一期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 担保
资产负债 (万元) 注(万元) 司最近一
注率 2 3 期净资产
注比例 4
新城市 能源科技 100% - 0 5,000 4.05% 否
中锟宏 100% - 0 否
注 1:深圳市明远智行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深圳市明远智行能源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能源科技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中锟宏为能源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注 2:能源科技、中锟宏的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注 3:本次担保的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超
过上述额度的担保事项,将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审议做出决议后实施。
注 4:上述“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担保额度占公司 2025 年 9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城市(深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新城市(深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5年 8月 15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紫薇社区清林中路 39号新城市大厦 901
法定代表人:肖靖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
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
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
深圳市明远智行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
3、与本公司的关系:深圳市明远智行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能源科技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4、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能源科技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实际经营。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河北中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河北中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5年 2月 27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东二环 1999 号微墅商业中心 8号楼 533号-5室
法定代表人:徐路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
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
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
术研发;通用设备修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
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市场营销策划;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金属制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新城市(深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4,000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
3、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间接 100%控股的公司。
4、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中锟宏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实际经营。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实际业务发生时,由公司、能源科技及中锟宏与合同对手方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
协商确定,相关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公司将严格审批担保合同,控制担保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
直接或间接 100%控股的公司能源科技、中锟宏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可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促进业务拓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对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能源科技、中锟宏的信
誉及经营状况均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能源科技、中锟宏均为公司直接或间接 100%控股的公司,公司未要
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含本次对外担保)为 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4.0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374eb7cc-794a-44fe-a342-c87cd604d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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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5│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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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2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 号新城市大厦 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
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到会监事 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废止《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
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
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议案表决结果: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3f0cd51a-766c-44e5-a301-29725bca0e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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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新城市(30077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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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城市”)于
2025 年 12 月 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25年 12月 26日(星期五)下午 14:45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6日(星期五)下午 14:45(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26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22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2月 22日。凡于 2025年 12月 22日下午 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1ea6ae2f-8e5b-49da-a199-ee9f77c96c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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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新城市(30077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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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以下统称“辞任”)、解职或其他原
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解职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
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
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职,经董事
会聘任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公司在任期届满以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
理数额。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安排工作交接或者离任审计,内部审批流程及权限,工作交接与人财物交割具体事项,按
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启
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
,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30107b72-889a-433d-b899-2b3f08e96e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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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8:14│新城市(300778):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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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
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
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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