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61 立华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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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18 │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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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 │立华股份(30076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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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 │立华股份(30076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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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 │立华股份(30076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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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 │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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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 │立华股份(30076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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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 │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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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30 │立华股份(300761):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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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14 │立华股份(300761):2026年4月销售情况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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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06 │立华股份(300761):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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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18│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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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6年 5月 15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37,269,6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9,317,410.2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7,269,6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50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5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年 5月 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465 程立力
2 08*****950 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3 08*****969 林州昊鸣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4 08*****963 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5 08*****929 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18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前述各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9-86350908;
传真电话:0519-86350676。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27898eac-7b72-468c-aff6-d6e71892c4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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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立华股份(30076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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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
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
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5月15日,并同意以11.09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6
11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97.00万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067d2af4-e8c8-41a0-b74b-a96129ebd7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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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立华股份(30076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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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30076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3cc7d14e-54c4-48cc-b736-f51fe65bd1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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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立华股份(30076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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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6年 4月 21日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公
司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公司、其他有关
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提交/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 OA系统进行公示。2026年 5月 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2026年 5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6年 5月 15日,根据上述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2026年 5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授权,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年 5月 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09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611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97.00万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于 2026年 5月 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4540 号)、《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4535号)、公
司相关公告文件,并经网络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规定,授予
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8b3b0f4b-8b25-4641-87c6-28d77dfae4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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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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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347ce7ed-b752-44b3-8acb-531bd9e480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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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立华股份(30076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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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12日以电话、书面及邮件形式通知
全体董事,于 2026年 5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程立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5 月 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09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611名激励对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97.00万股。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关联董事王海峰、张海涛、王宝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f757c4e-f0eb-4658-ae2f-931b0ea095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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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6│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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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30076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037ae65-f83f-423c-bd2c-701c83a567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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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30│立华股份(300761):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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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
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4月 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
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6个月内(即 2025年 10 月 21 日至 2026年 4 月 2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的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
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立力先生依据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6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5-090),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7,451,700股。上述减持行为系依据已披露公告执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
除此之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
开披露前 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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