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39 明阳电路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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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 │明阳电路(30073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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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 │明阳电路(3007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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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 │明阳电路(30073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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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 │明阳电路(30073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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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明阳电路(30073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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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明阳电路(30073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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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明阳电路(30073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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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明阳电路(300739):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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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明阳电路(300739):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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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明阳电路(300739):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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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明阳电路(30073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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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30073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42d5f406-495d-4ef9-8f70-764bead520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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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明阳电路(3007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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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3007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1ef61a7f-0af3-4976-b727-62af479f41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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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明阳电路(30073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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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300739):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c0a7a62a-2579-460d-bfeb-e0c1f2c1ef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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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9:02│明阳电路(30073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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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30073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0891bd7c-0e6b-4378-8627-5c0bd6126f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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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明阳电路(30073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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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30073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c4eff37-e2f3-44a5-b6ed-b15fc8308d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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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明阳电路(30073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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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
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
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
律、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前述机关要求的文件,与前述机
关联系;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相关机关;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
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公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及相关机关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
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并将该会议记录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可由董事会先聘任,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和考核。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
制度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30538be-73c9-4873-9410-90567081ce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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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明阳电路(30073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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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
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档案室按照公司有关档案
管理制度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
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2d82188-5c51-4e23-97d5-8c1d17b0a3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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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明阳电路(300739):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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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
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
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协助义务。公司工作人员
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
,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确认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
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
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
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
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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