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36 百邦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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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2 │百邦科技(300736):百邦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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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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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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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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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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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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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反舞弊及举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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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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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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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 │百邦科技(300736):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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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2│百邦科技(300736):百邦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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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27,293,324元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27,934,324元人
民币。 民币。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7,293,32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7,934,324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aede853-4299-48f9-9a7c-8c5dbc48b3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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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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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1月 12日(星期三)下午 14:00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2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2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0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1月 0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号楼 14层 140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0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属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
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11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2、登记要求: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
委托书;
(3)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号楼 14层 1401。
5、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号楼 14层 1401。(2)邮编:100102
(3)联系电话:010-6477 5967
(4)联系传真:010-6477 5927
(5)联系人:高红伟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材料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2、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3、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费用自理。
4、请准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登记时间内报名。为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请携带相关证
件原件于会前三十分钟办理会议入场手续,公司将在会议开始前五分钟停止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5、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
知进行。
6、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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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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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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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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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8ba3da4-d413-4316-a476-ccae1ede2e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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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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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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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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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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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反舞弊及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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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300736):反舞弊及举报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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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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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
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秘书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
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
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
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
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
、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
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
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
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五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依据法律程序对公司关
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
作的业务负责人。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
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
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
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
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
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
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同时,上述存在过错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76aae6a-d0de-470c-a1bc-3d5c32232a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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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09│百邦科技(30073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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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
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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