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30 科创信息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3-17 19:11 │科创信息(300730):关于对科创信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2026-03-17 17:17 │科创信息(30073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6-03-12 16:09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
2026-03-17 19:11│科创信息(300730):关于对科创信息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 678 号;
费耀平,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杰,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龙仲,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 年 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大有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
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6,320,193.97 元,占当期披露营
业收入的33.57%;虚增营业成本32,601,645.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3.57%;虚增利润 12,792,144.7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71.94%。
2024 年 4 月 27 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调减营业收入 98,369,734.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4.05%;调
减利润总额128,401,602.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33%。
科创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科创信息时任董事长费耀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1.
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 2 —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科创信息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科创信息时任财务经理龙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1.
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
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费耀平,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时任财务经理龙仲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科创信息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月 17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CFB20ADD73F75544114756C803F.pdf
─────────┬────────────────────────────────────────────────
2026-03-17 17:17│科创信息(30073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2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
2025 年 12 月 23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4)。
2026年 3月 17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费耀平,男,1959年 12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李杰,男,1964年 12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龙仲,男,1974 年 4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创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
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创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 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
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6,320,193.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3.57%;虚增营业成本 32,601,645.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
本的 33.57%;虚增利润12,792,144.7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94%。
2024 年 4 月 27 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费耀平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与大有科技业务,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
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 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杰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部,全面管理科创信息财务工作,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
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 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龙仲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直接参与大有科技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应当知悉业务模式,错误进行会计处理,对财
务报表未审慎复核,作为财务经理对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签字确认,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创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公司董事长费耀平,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
财务经理龙仲,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万元罚款;
二、对费耀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万元罚款;
三、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万元罚款;
四、对龙仲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
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8/bf30862d-117e-4dbc-935b-65cb88b8cab8.PDF
─────────┬────────────────────────────────────────────────
2026-03-12 16:09│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
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将上述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等相关书面资料报送
公司证券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
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如已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2a4972bd-7bf3-46d6-a1de-bfa081f8e161.PDF
─────────┬────────────────────────────────────────────────
2026-03-12 16:09│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fe50518d-08dc-4cba-aa59-58d1d15e6104.PDF
─────────┬────────────────────────────────────────────────
2026-03-12 16:09│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840be6c0-ffc3-4cb2-b334-103e81eb5e74.PDF
─────────┬────────────────────────────────────────────────
2026-03-12 16:09│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9bd918b1-0b1a-4f9c-9c20-3927e0c993d3.PDF
─────────┬────────────────────────────────────────────────
2026-03-12 16:09│科创信息(300730):科创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相关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理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清单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物品;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
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
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