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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4(捷佳伟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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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24 捷佳伟创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3-31 19:12 │捷佳伟创(300724):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 ├─────────┼──────────────────────────────────────────────┤ │2026-03-30 19:08 │捷佳伟创(300724):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 ├─────────┼──────────────────────────────────────────────┤ │2026-03-30 19:08 │捷佳伟创(300724):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 │2026-03-17 17:01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6-02-09 18:22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 ├─────────┼──────────────────────────────────────────────┤ │2026-01-08 18:42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12-29 18:26 │捷佳伟创(300724):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29 18:26 │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29 18:26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 │2025-12-11 17:32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 ─────────┬──────────────────────────────────────────────── 2026-03-31 19:12│捷佳伟创(300724):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 捷佳伟创(300724):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c0d850d9-da14-449f-b04e-aac5b8159c33.PDF ─────────┬──────────────────────────────────────────────── 2026-03-30 19:08│捷佳伟创(300724):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 股东左国军、余仲、蒋泽宇、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拟参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 询价转让”)的股东为左国军、余仲、蒋泽宇、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创汇业”)(以下合称“出 让方”)。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11,7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348,292,006股的3.3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总股本347,4 51,906股的3.39%。 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截至 2026年 3月 30日,出让方所持 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捷佳伟创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 左国军 26,162,715 7.51% 7.53% 2 余仲 25,802,432 7.41% 7.43% 3 蒋泽宇 8,600,326 2.47% 2.48% 4 恒创汇业 582,389 0.17% 0.17%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捷佳伟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 2026年 3月 30日,余仲、左国军、梁美珍系一致行动人,三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171,551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03%,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左国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余仲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蒋泽宇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和蒋泽宇系母子关系,蒋泽宇 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 2 024年 1月 6日至 2028年 12月 31日。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恒创汇业系余仲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的一致行动人。本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询价转让人员不涉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四)出让方关于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的承诺 出让方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 11,7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 348,292,006股的3.3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总股本 347 ,451,906股的 3.39%,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序号 拟转让股 拟转让股份 占公司总股 占剔除公司 占所持 转让原因 东名称 数量(股) 本比例 回购专用证 股份的 券账户后总 比例 股本比例 1 左国军 1,800,000 0.52% 0.52% 6.88% 自身资金需求 2 余仲 6,450,000 1.85% 1.86% 25.00% 自身资金需求 3 蒋泽宇 3,470,000 1.00% 1.00% 40.35% 自身资金需求 4 恒创汇业 45,400 0.01% 0.01% 7.80% 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 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 2026年 3月 30日,含当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本次询价申购的报价结束后,中金公司将对有效申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收到《认购报价 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总股数等于或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 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购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 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认购总股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11,765,400股时,累计有效认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总股数少于 11,765,400股,则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认购价格作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金公司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专用邮箱:ecm_JJWC2026@cicc.com.cn 联系及咨询电话:010-89620581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 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控制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捷佳伟创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及《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 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五、附件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 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b129c847-cfed-41a0-83b6-38a4fce87c9b.PDF ─────────┬──────────────────────────────────────────────── 2026-03-30 19:08│捷佳伟创(300724):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股 东左国军、余仲、蒋泽宇、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创汇业”)(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担任 本次捷佳伟创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组织券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 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承 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情况 (1)左国军基本情况 左国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为429004************,为捷佳伟创董事 长,系捷佳伟创实际控制人之一。 中金公司核查了左国军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左国军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 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余仲基本情况 余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为522101************,为捷佳伟创副董事 长、总经理,系捷佳伟创实际控制人之一。 中金公司核查了余仲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余仲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 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蒋泽宇基本情况 蒋泽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为440306************,和捷佳伟创实际 控制人之一梁美珍系母子关系,蒋泽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 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中金公司核查了蒋泽宇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蒋泽宇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 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4)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6706958B 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22日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3号楼7层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金公司核查了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常州恒创汇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2、余仲、左国军、梁美珍三人系一致行动人,三人共同为捷佳伟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美珍和蒋泽宇系母子关系,蒋泽 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 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恒创汇业系余仲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的一致行动人。出让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3、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4、出让方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左国军、余仲、蒋泽宇为自然人,恒创汇业为非国有企业,因此出让方均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出让方左国军、余仲、蒋泽宇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恒创汇业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 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8、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16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 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捷佳伟创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捷佳伟创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捷佳伟创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9、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捷佳伟创已于2025年8月28日公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 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捷佳伟创已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25年10月28日 公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捷佳伟创出具的《说明函》,捷佳伟创说明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 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风险事项。同时,捷佳伟创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 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 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左国军、余仲、蒋泽宇、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捷佳伟创股份询价转让的 条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0372d9bb-eb7c-4421-aed3-84d3f4520984.PDF ─────────┬──────────────────────────────────────────────── 2026-03-17 17:01│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5888a054-5717-44ab-bae1-45ccbfede892.PDF ─────────┬──────────────────────────────────────────────── 2026-02-09 18:22│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9/2633a66d-aa25-4cb1-8cf2-cb86b9c200f1.PDF ─────────┬──────────────────────────────────────────────── 2026-01-08 18:42│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f8c30f5b-1b11-4447-93d5-8f75735db36c.PDF ─────────┬──────────────────────────────────────────────── 2025-12-29 18:26│捷佳伟创(300724):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9日(星期一)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 29日 9:15-15:0 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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