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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4(捷佳伟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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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24 捷佳伟创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 │2025-10-27 19:04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86b632f-04e4-4d9b-9afa-51bbb209819a.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捷佳伟创(30072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9039a6c-b66b-4186-b381-a15adfacd4b5.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捷佳伟创(30072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b3f5d69-31f0-4480-91e5-b1a6a9c039ef.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4dc002d-677a-4f66-9d94-889e06176c90.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 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董事会秘书在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 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 备。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 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仍然有效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 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29e94eb-aeaa-4586-8c39-7dbe2646f28e.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捷佳伟创(30072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5c7ddac1-5352-44b7-a9b3-881aef5888bf.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 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 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 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 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指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 (二)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外汇衍生品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 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 责任人。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 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 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 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 告。 (七)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 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 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 、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15ad5c3-c00f-4d60-b0bb-5dcfda3c877b.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捷佳伟创(30072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b96981e-44dc-4886-b2f6-8e180dc493c4.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62e4a6f-4b82-424c-881c-c67c0e07aa32.PDF ─────────┬──────────────────────────────────────────────── 2025-10-27 19:04│捷佳伟创(3007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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