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16 ST泉为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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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ST泉为(300716):2025-056第四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决议公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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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ST泉为(300716):关于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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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42 │ST泉为(300716):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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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 │ST泉为(300716):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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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8 │ST泉为(300716):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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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9:25 │ST泉为(300716):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借款到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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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ST泉为(300716):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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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21:55 │ST泉为(300716):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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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9 │ST泉为(30071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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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9 │ST泉为(30071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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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ST泉为(300716):2025-056第四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决议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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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7月16日通过电话、邮件、专人
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00 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由董事长褚一凡女士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公司在 2024 年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的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终结,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主张相关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或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因前述违
规担保事项而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
销相关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选举,拟
任命石巧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拟任命周永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聘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5322a4a3-1c57-4f99-a51f-3d8aca5673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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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ST泉为(300716):关于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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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三鼎新材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事项,其涉及的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终结,经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前述违规担保事项而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失,经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3、如果本次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泉为”,股票代码300
716 。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徽泉为)同意就“3GW高效 HJT光伏电池片、5GW高效 HJT伏组件及 1GW硅片产业化项目”自愿为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泗县分公司(土建总包供应商)与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新材)的《混凝土采购合同》提供担保,目前担保余
额 1001.26万元,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合同公章使用未依据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且公司未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融资与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规定 ,构成违规担保。公司在 2024 年审计过程中发现该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编号 2025-009) 、2025年 5月 23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叠
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编号 2025-037 )、 2025年 6月 24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 年 7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 2025-054)。
二、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就前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 5月 20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传票,2025年 5月 2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进行了开庭审理和
谈话,2025年 7月 1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民事判决书》(2025皖 13民终 1781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
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
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
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安徽泉为是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三鼎新材未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安徽泉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安徽泉为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或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
决安徽泉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与上述规定不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就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提起的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终结,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前述违规担保事项而触及的风险警示情形已消失,经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予以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如本次申请成功,鉴于公司 2024 年被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 条规定,仍存在触发“其他风险警
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泉为”、股票代码 300716。
四、风险提示
公司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25)皖13民终1781号]
2、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3民终178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a458585d-4429-4e67-8c7f-72f517e375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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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42│ST泉为(300716):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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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徽泉为)同意就“3GW 高效 HJT 光伏电池片、5GW 高效 HJT 伏组件及 1GW 硅片产业化项目”自愿为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土建总包供应商)与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采购合同》提供担保,目前担保余额1001.26 万元
,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合同公章使用未依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未
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构成违规担保。
公司在 2024 年审计过程中发现该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编号 2025-009) 、2025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
2025-037)、 2025 年 6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 2025-049)。
二、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就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案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5 月 20 日
,公司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传票,案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和谈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就违规担保事项提起的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公司将协同外聘第三方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针对此次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并持续追踪案件进展情况,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加强印章、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违规担保事项二审管辖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有效判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连带
担保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25)皖13民终178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4dbcfe9c-22c5-44e8-8576-36f4f1e010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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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9:32│ST泉为(300716):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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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尚处于初步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协商,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
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交易概述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其他股东拟向
上海赢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售合计持有的安徽泉为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2025年 5月 14日
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5-035)、2025年 6月 1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的进展公告》(2025-047),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自《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发布以来,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项同各相关方持续沟通协商,并积极推进
方案论证、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协商,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公司将根据
本次交易的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协商,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
策和审批程序,本次筹划的交易事项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及具体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931d87d6-780c-4282-8a0b-270887475d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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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8│ST泉为(300716):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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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泉为(300716):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0b0eab0b-2023-4bc5-9923-ad74857de3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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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9:25│ST泉为(300716):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借款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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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 30 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
为)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以下简称枣庄银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山东泉为以厂房
为抵押物向枣庄银行借款 1 亿元,期限 36 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机器设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一、借款逾期的具体情况
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内,枣庄银行向山东泉为提供 1亿元借款,山东泉为分六笔予以偿还。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已偿还其中三笔、本金合计 2010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 7990 万元。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合同约定第四笔借款本金 2990 万元归还日,经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与债权人枣庄银行积极沟通并补充部
分抵押物,枣庄银行同意将第四笔借款本金 2990 万元原定归还日展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此笔借款已于昨日到期,公司未能
再次与债权人枣庄银行达成一致,构成债务逾期。
二、应对措施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债务逾期问题,积极应对,未来将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拓展其他融资渠道、调整债务结构、处置部分资
产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尽最大努力化解当前财务困境,争取早日妥善解决问题。
三、风险提示
因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会发生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的情况,存在面临诉讼、资产冻结等风险
。公司深知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对公司的重要性,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9e402351-5d52-4046-9396-2708c0ff9a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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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ST泉为(300716):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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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2025年6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
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3 民初 22552 号)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货款金额:人民币30,768,869.89元
4、违约金:以 30,768,869.8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1.5倍LRP计算,由被告安徽泉为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25年6月26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泉为”)收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吉”)与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3 民初 22552 号)。
一、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 路 199 号 1 楼 1341A。
法定代表人:徐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管委会 G343 与潼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15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营,男,公司员工。
二、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原告上海鸿吉与被告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
告安徽泉为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提出反诉,后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申请撤回反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 准许。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被告安徽泉为需支上海鸿吉欠付货款金额30,768,869.89元及违
约金、分摊部分案件诉讼费并承担诉前保全费。
三、其他说明
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用分摊情况如下:
1、违约金:以 30,768,869.8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1.5倍计算,由安徽泉为向原告上海鸿吉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 199,493 元,由原告上海鸿吉负担 3,849 元、被告安徽泉为负担195,644 元。诉前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安
徽泉为负担;
四、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案前期立案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2024-
116);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5-040)。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请以公司2025年度经第
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七、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合理的方案,加强与案件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3 民初 22552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bb100374-1eb5-43d2-8c46-1a2b885eb0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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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21:55│ST泉为(300716):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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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徽泉为)同意就“3GW 高效 HJT 光伏电池片、5GW 高效 HJT 伏组件及 1GW 硅片产业化项目”自愿为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土建总包供应商)与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采购合同》提供担保,目前担保余额1001.26 万元
,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合同公章使用未依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未
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构成违规担保。
公司在 2024 年审计过程中发现该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编号 2025-009) 、2025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2025-
037)。
二、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就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案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5 月 20 日
,公司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传票,案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和谈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就违规担保事项提起的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公司将协同外聘第三方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针对此次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并持续追踪案件进展情况,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加强印章、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违规担保事项二审管辖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有效判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连带
担保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025)皖13民终178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f0091479-2288-4b2d-90c7-3a93c8c5ca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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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9│ST泉为(30071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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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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