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11 广哈通信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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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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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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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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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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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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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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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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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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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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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 │广哈通信(3007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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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广哈通信(30071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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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30071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70c6dd5e-e353-476d-8695-0c4a078a32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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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广哈通信(30071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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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30071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0392d769-cd23-4f81-aafd-b4a6d801a5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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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广哈通信(3007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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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3007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61cf7584-47e1-4731-855a-d8ad472452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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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广哈通信(3007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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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
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本条
所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在以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被接待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并由专人对被接待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登记存档备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二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232c57a9-540b-44ab-a8e1-55c6f42de3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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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广哈通信(3007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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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原则上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二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e72db796-c2dc-44d9-8bd6-1b499cafcb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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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18│广哈通信(3007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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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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