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79 电连技术 更新日期:2025-08-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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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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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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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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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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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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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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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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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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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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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 │电连技术(30067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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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电连技术(3006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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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8月26日15: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6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1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电连技术产业园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号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公司已于2025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3、上述议案1.00、2.01及2.0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该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本次会议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8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电连技术产业园8楼公司证券部。
4.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5年8月22日17:00前
送达本公司。
电子邮件:ir@ectsz.com,邮件标题请注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电连技术产业园8楼公司证券部,邮编:518132,信函请注明“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
传真号码:0755-81735699。
《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
作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聂成文,罗欣
电话:0755-81735163
邮箱:ir@ectsz.com
传真:0755-81735699
邮政编码:518132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电连技术产业园8楼
2、本次股东会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f6980d5f-34c9-45ad-a3a3-a607e16643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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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电连技术(300679):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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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以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事项。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定认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资金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有关规
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相互独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不得接受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得接受指使违规调动资
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为第一责任人,其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适时掌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情况,杜绝期间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具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合同,履行前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资金审批和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规定,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含关联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应在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董事会审
议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具体方案,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如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 公司如因特殊原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
司的资金占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导致公司、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触犯上条规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公司、
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同时公司可动议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职务。在行使上述处分权利的同时,公司
保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32827beb-5cf6-4a96-b271-eef6998f8b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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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电连技术(30067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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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等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或本细则等有关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在适当时间内提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bc5680e4-c4e7-4ecf-8190-f6e3dee70d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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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14│电连技术(300679):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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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
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
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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