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71 富满微 更新日期:2026-08-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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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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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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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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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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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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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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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公司章程(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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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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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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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 │富满微(300671):反舞弊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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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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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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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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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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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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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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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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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积极履行 ESG职责
,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业务经营与市场运行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环境、社
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
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管治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与投资者、员工、合作
伙伴、客户、社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系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及相关风险与机遇,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是ESG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公司ESG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确保与公司长期愿景及股东利益相契合;
(二)审议和批准ESG管治架构、管理制度及ESG有关的重大事宜,持续关注ESG目标推进与完成情况;
(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年度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四)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是 ESG工作的研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ESG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对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ESG年度报告、ESG工作方案等;
(四)监督公司ESG目标与计划的落地执行,定期听取ESG工作进展汇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为具体落实公司 ESG各项工作,公司成立 ESG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核心成员应覆盖战略
、运营、环境健康安全、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担任 ESG对接人,纳入工作小组组员范围。工
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ESG工作小组组织协调 ESG各项工作开展,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准确。
第九条 ESG工作小组作为ESG工作执行机构,核心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公司 ESG战略、年度目标与计划,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相关工作,推动 ESG目标落地;
(二)负责拟订公司ESG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组织确定ESG报告边界,开展年度利益相关方沟通与重要性议题评估,并建立
和维护公司 ESG关键绩效指标(KPI)库;
(三)负责公司ESG信息的收集、汇总、验证与分析,编制ESG相关议案,为ESG报告编制及信息披露提供支撑;
(四)筹备ESG相关会议与材料,定期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ESG工作情况,总结 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提出合理化改进建
议;
(五)组织内部ESG培训与宣传,提升全员ESG意识;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的日常沟通,跟踪 ESG政策要求及行业发展趋势;
(六)建立并执行ESG利益相关方对外沟通工作流程,必要时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
建议;
(七)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授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 ESG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搭建ESG政策框架与指标体系、提供数
据审验、进行气候情景分析、培训以及报告编制技术支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将履行 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及 ESG风险与机遇分析应
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
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 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将相关意见纳入公司ESG工作改进方向,以便持续提升ESG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
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ESG报告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管治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并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对 ESG报告进行传
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
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办法
如与日后颁布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相抵触时,则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及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157738f4-a6a9-4503-975f-0f624c7d7d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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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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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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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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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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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公司章程(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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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公司章程(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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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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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提
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
程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
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
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
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3eed9bb6-d063-46db-8e44-83af83746a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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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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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
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
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过户处
等,下同)。公司香港办事处(如有)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
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
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
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
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
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保密义务的约
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
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
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
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
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
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
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
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其
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亦应遵守在其拟上市地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规则或要求(如适用)。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现行有效或未来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324961b8-9d38-435f-80eb-08923a310e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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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反舞弊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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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反舞弊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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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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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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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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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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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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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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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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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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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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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
数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负责提供与薪酬相关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按各自分工分别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二)评估董事绩效;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7 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形式权益条件成就,包括检讨及╱或批准与《香港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第 17 章项下股份计划相关的事宜;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六)向董事会建议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
任的赔偿));
(七)就董事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九)检讨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
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十二)对那些须经股东批准的服务合约发表意见,告知股东有关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就有关合约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
益提出意见,并就股东(身份是董事并在该等服务合约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者除外)该如何表决而提出意见;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凡董事会对决议通过的薪酬或酬金安排为薪酬委员
会不同意者,董事会应在下一份《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其通过该项决议的原因。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批准,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并做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以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认为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薪酬政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至少十年。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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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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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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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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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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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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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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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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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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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富满微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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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
基于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需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相关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和《富满
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
发行的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实施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相应废止。在此
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富满微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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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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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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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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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
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
策、可持续发展及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1、董事长;2、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董事长时直接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
人选。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发展
战略研究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可持续发展项目和 ESG 报告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或兼并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规划、行动计划;
(五)监督评估可持续发展工作实施情况,组织和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交流与合作;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组织针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
料和信息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
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认为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
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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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信息披露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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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信息披露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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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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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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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职工董事辞职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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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职工董事张涛先生的辞职报告,张涛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
请辞去公司职工董事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工程经理职务。张涛先生原定任期为2024年5月15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涛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190股,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张涛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
续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张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涛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并表决,选举奚国平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奚国平先生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其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董事张涛先生的辞职报告;
2、关于推选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9982500a-36d3-4c40-842f-6c9a19c25d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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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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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汉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1a82c0bb-cac4-48fe-b2b4-df29576099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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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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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
第四届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为进一步完善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通过,提名陈汉淇先生
(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命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汉淇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9359af9b-b5bf-44cf-b053-e9c2554496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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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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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罗琼女士的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罗琼女士因工作调整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罗琼女士将在公司继续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罗琼女士原定任期为2024年
5月15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罗琼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
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罗琼女士已按公司离职管理等相关规定完成工作交接,罗琼女士辞
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罗琼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
董事会对罗琼女士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聘任胡江蝶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免去其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胡江蝶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492887
传真:0755-83492817
电子邮箱:zqb@superchip.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0dddc418-7010-462e-a788-a54b978d2d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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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董事会成员与员工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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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之《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政策的目的旨在列出指引富
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二条 所有董事会成员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之任命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的条件充分
顾及董事会成员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因素(合称“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
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董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
等;
(b)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及经验及其他专业资质;
(c)就可用时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
(d)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
(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及
(f)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最终将按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决定。董事会组成(包
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条 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核及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第五条 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
会成员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多元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益良多。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层
面日益多元化为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旨在建立及维持董事会具备多元化的董事,在技能、专业经
验、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方面达致均衡。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和工作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
性别多元化。特别是,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
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事会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促进
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公司女性员工(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长远目标为实现公司员工性
别均衡。
第三章 程序、监察、汇报及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
况。提名委员会应讨论并就改进和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的成员组合,监察和汇报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
第九条 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政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cf275883-8ab9-4152-bf63-68247c85b9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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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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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汉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421dd010-b085-4cd9-b17d-fb12438348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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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本次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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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基于公司拟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需要,对部分现行公司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制定部分制度。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序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
号 提交股东
会审议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3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修订 否
5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修订 是
6 《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修订 否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草案)》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修订 是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是
10 《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政策(草案)》 制定 否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否
12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草案)》 修订 是
13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制定 否
14 《反舞弊管理制度(草案)》 制定 否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修订 否
16 《反贪污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 制定 否
17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草案)》 制定 否
18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制定 否
19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政策(草案)》 制定 否
20 《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政策(草案)》 制定 否
上述第 5、8、9、12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制定及修订的公司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股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公司制度
将继续适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229c1c3e-7ac9-4792-a62c-a3a2fb59da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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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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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就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而采取的方针,以确保外聘核数师
的独立性及客观性不受损害。
第二条 一般政策
(一) 本公司高度重视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并视其为维持良好企业管治的关键因素。审计委员会是外聘核数师独立于管理层
的联络单位,负责制定并监督本政策的执行;
(二) 在决定是否委聘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时,本公司将主要考虑核数师的独立性不应受到损害、核数师不应审核其所
属公司的工作、以及核数师不应作出管理决定等原则。
第三条 具体措施
(一)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建议委任外聘核数师,审批其聘用条件及所有核数及非核数费用。此外,委员会须审视向核数
师发出的声明函件,并审阅核数师的报告及其他特设文件;
(二) 本公司采取详细评估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及服务素质、要求其出具年度独立性确认书以及实施首席审核合伙人轮调安排
等措施,以确保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及独立政策;
(三) 本公司已制定程序以识别被禁止的非核数服务,所有非核数服务的授予均须遵守采购政策并获得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以确保核数师在提供该等服务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损害。
第四条 监察及汇报
审计委员会将持续监察本政策的执行及外聘核数师的表现。审计委员会将定期与外聘核数师会面,并在管理层不列席的情况下讨
论及评定核数师的质素、效能及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汇报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
第五条 检讨本政策
审计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本政策行之有效。审计委员会将会讨论任何可能需要作出的修订,再向董事会提出
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本政策的披露
本政策概要及外聘核数师的酬金详情(明确区分核数服务及非核数服务的费用)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或财务报表附注内披露。
第七条 其他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1a5b04a8-2fe1-42c5-a4ea-316ed72ac6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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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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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黄文诗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黄文诗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492856
传真:0755-83492817
电子邮箱:zqb@superchip.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39dbad83-d370-4285-b9ca-7f65b6c686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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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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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0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至 1001-26(5)首席合伙人:刘维
(6)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233 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507 人,其中 856 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7)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5 年度收入总额为 291,008.44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63,719.56 万元,证券期货业
务收入 139,069.64 万元。(8)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557 家上市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 57,550.23 万元
,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4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5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 年 9月 21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
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特普”)共同就 2011 年 3月 17 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范围
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026 年 3月 16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5)
闽 02 民初 735 号、(2025)闽 02 民初 736 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红相股份投资者)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由红相
股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容诚在 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容诚收到判决书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次、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13 次、纪律处分 5次、自律处分 1次。
10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次(共 3个项目)、行政
监管措施 20 次、行业惩戒 1次、纪律处分 11 次、自律监管措施 10 次、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沈重,2012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25 年开始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晓宇,201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2025 年开始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高雪伟,2024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5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2025 年开始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廖金辉,200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2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年开始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沈重、签字注册会计师高雪伟、项目质量复核人廖金辉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晓宇于 2026 年 1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 1次,除此之外,近三年
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费用
关于 2026 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依市场行情及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以及通过调研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后,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相关资质文件。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8ec5a274-7d4d-42a5-8cf7-c548645892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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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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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11e190a8-bd37-4bc0-852f-4f4ce39d61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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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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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徐浙女士的辞职报告,徐浙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徐浙女士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徐浙女士的辞职会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不足三人,其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会选举出新一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生效,其原定任期为2024年5月15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浙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207股,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徐浙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
续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徐浙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徐浙女士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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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选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独
立董事赖警予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
选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陈岚清、丛丰森、赖警予组成,其中陈岚清先生为主任委员。
三、备查文件
1、董事徐浙女士的辞职报告;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c67e9bc8-6e6c-4f2c-b602-3b4feabc42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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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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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三)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会议之有关通告翌日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会议举行日期前七日
结束。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早
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622f7f70-db2e-438e-a1b1-e9095c7877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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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0:00│富满微(300671):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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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股东通讯提供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
以下简称“股东”)之间实现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
第二条 总体政策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公司将所有呈
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
讯及其它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网站(www.tfcsz.com)。
第三条 通讯途径
3.1 股东查询
3.1.1 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3.1.2 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当向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3.1.3 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3.2 公司通讯
3.2.1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季度报告,(iv)会议通知,(v)上市文件,(vi)通函,及
(vii)授权委托书。
3.2.2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 时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
.hkexnews.hk)以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登载。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
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3.2.3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3.3 公司网站
3.3.1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
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3.3.2 在董事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深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
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3.3.3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深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3.3.4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
3.3.5 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3.4 股东会
3.4.1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
投票。
3.4.2 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的参与。
3.4.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1日前向所有在册股东发出通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如为临时股东会,在会
议召开15日前发出通知即可。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3.4.4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
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题。
3.4.5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
议根据公司章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股东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深交所网
站及联交所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其他
4.1 本政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政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4.2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30/78f54b8c-298a-4529-9ef3-45c141df0a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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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8:24│富满微(300671):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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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情形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9,000 ~ 11,000 -3,576.75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 351.63% ~ 407.54%
增长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7,500 ~ 9,500 -4,974.73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 250.76% ~ 290.97%
增长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业绩预告事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公司以市场为导向,深耕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推动产品结构优化;以提升管理为首要,夯实运营基础;以有效的营销策
略,高品质的公司产品锻造了公司盈利基堤;实现了销售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2026 年半年度公司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1,894.77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2、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 2026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6/5eff196b-361d-4bac-8800-4b6a173ef7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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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02│富满微(30067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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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70,770,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9,540,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22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22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22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一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7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6%;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937%;反对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4%;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796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7ef137c1-3a39-46a5-9c5e-dfd43144ea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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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02│富满微(30067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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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80476-00035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月 9日
(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以下简称“德恒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5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5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5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3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 座 3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6月 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9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9日 9:15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770,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9671%。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540,94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1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9,9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9,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671,14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91%;
反对 7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96%;弃权 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937%;反对 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94%;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9%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33fb0f2f-2446-4fbd-9394-cb1de88628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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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7│富满微(300671):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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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月 22 日,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聘请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容诚香港”)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已启动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考虑到容诚香港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
聘请容诚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香港于 2008 年成立于香港
,致力于为香港、国内及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包括审计及鉴证、税务、咨询等专业之服务,为众多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涵盖金融、能源、汽车、科技等诸多行业。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 2021 年 9月 6日起,容诚香港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容诚香港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容诚(香港)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适当的职业责任保险,
以覆盖因容诚(香港)提供的专业服务而产生的合理风险。
(三)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容诚(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
有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
需求。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其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相关的审计专
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需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
请其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82e28ac2-4b3b-4a7f-a959-935c1d6a3e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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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6│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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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以邮件、短信和专人送达方
式送达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于2026年5月2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
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6年6月9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c934ccff-b40f-42dc-af9b-22a61c15f0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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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4│富满微(3006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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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 月 0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09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 月 0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6 月 03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座 37 层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
案》
2、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 年 6月 5日(9:30-12:00、14:00-17:30)
2、登记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座 37 层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凭代理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
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zqb@superchip.cn)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3
),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请在 2026 年 6月 5日 17:30 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电子邮件到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或信函时间为准)。来信请寄: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座 37 层证券
部办公室。联系人:胡江蝶,邮编:518057(来信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瑞、胡江蝶
电话:0755-83492856
传真:0755-83492817
邮箱:zqb@superchip.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座 37 层证券部。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
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9db89b89-70a0-4532-a6ab-a8cd35443d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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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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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77,242,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5,775,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4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5人,代表股份7,70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2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4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2%。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七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85,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5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4%;反对5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5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对5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54%;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3%;反对5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6%;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1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64,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2%;反对6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0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9%;反对6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0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6%;反对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50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6%;反对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静曲律师、王茂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e355afe4-2be4-4a11-bf09-530ef5f045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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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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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a176df9a-7687-4f2a-b9bb-45ec8847ed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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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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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4月 21日以邮件、短信和专
人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经审议后一致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6年
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4月 24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423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57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
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f3c7f8dd-6a37-4db6-bfaa-2417e4989f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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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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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赖警予、陈岚清、罗琼。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 3 名,实际出席委员 3 名,会议由主任委员赖警予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2026年4月2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9.57元/股。
本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最后,会议主持人宣读了本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宣告本次会议胜利闭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07f1f10c-ebdd-40b8-9076-f8c27929b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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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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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且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6年4月24日,以29.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1b34cbd0-8091-4897-a117-ebfd297301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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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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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80476-00033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满微”)的委
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
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年 3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 2026年 3月 24日至 2026年 4月 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届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6年 4月 3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4)。
3. 2026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05)。
4. 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1.2026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4月 24
日。
3.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0日内,且不
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导致不属于上述任一授予
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
1.2026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 29.57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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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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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富满微: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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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富满微: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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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富满微: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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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富满微: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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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富满微: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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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富满微: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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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富满微: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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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富满微: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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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富满微: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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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富满微: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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