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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5(飞鹿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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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65 飞鹿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0 19:02 │飞鹿股份(30066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0 19:02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 ├─────────┼──────────────────────────────────────────────┤ │2026-05-15 19:04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的公│ │ │告 │ ├─────────┼──────────────────────────────────────────────┤ │2026-05-15 19:04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 │2026-04-29 16:46 │飞鹿股份(3006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29 16:46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 ├─────────┼──────────────────────────────────────────────┤ │2026-04-29 16:46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6-04-29 16:44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 ├─────────┼──────────────────────────────────────────────┤ │2026-04-27 19:39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27 19:39 │飞鹿股份(30066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唐有根) │ └─────────┴──────────────────────────────────────────────┘ ─────────┬──────────────────────────────────────────────── 2026-05-20 19:02│飞鹿股份(30066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20日(星期三)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 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 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 5、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健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888,55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27,0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 2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61,5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7%。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75,2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1%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13,7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61,5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16,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 ;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145%;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出了 2025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13,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6%;反对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2% ;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9,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4%;反对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762%;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部分全资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16,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 ;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3,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1%;反对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145%;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0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8%;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0% ;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5,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9%;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46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本次会议已就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进行了说明。 5、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0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8%;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0% ;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5,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9%;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46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11,3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7%;反对5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2% ;弃权 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8,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7%;反对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955%;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12,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反对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弃权 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9,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6%;反对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85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敖华芳律师、曹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832729bd-2b67-4390-8f7a-24d830f8c43c.PDF ─────────┬──────────────────────────────────────────────── 2026-05-20 19:02│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0bf314bc-7db2-44df-a6ae-d9b5256b79fc.PDF ─────────┬──────────────────────────────────────────────── 2026-05-15 19:0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的公告 ─────────┴────────────────────────────────────────────────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8e1642bf-d97d-43f2-8ae7-62de0ff592c7.PDF ─────────┬──────────────────────────────────────────────── 2026-05-15 19:0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ef44fba-f411-4b6c-b996-aa53364ba37f.PDF ─────────┬──────────────────────────────────────────────── 2026-04-29 16:46│飞鹿股份(3006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通知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电话等形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6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6年4月28日为授予日。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范国栋先生、易佳丽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4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a96604d-523f-47e9-92e2-359d8f6de152.PDF ─────────┬──────────────────────────────────────────────── 2026-04-29 16:46│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25-2 号 致: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鹿股份)的委托,担任公 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 3月 31日,飞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6年 3月 31日,飞鹿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6 年 4月 1日至 2026 年 4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激励对象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6 年 4月 16 日,飞鹿股份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6年 4月 16日,飞鹿股份公告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6年 4月 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年 4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 ,且不在下列期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09a48f8-bc36-4fe6-b1f6-6dd147e32159.PDF ─────────┬──────────────────────────────────────────────── 2026-04-29 16:46│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0414a74c-0c78-4137-9da5-f2c9e149306b.PDF ─────────┬──────────────────────────────────────────────── 2026-04-29 16:44│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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