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300660(江苏雷利)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660 江苏雷利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23 17:19 │江苏雷利(300660):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 ─────────┬──────────────────────────────────────────────── 2025-07-23 17:19│江苏雷利(30066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江苏 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召开会议;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 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与会议相关资料 、信息。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 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公司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dcb91750-c7d6-490f-8085-a572a1cc4a00.PDF ─────────┬──────────────────────────────────────────────── 2025-07-23 17:19│江苏雷利(3006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及支付 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 职情况,按月支付;年度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 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 予以确定。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七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薪酬的补 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 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的。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 、奖金或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04bc4f94-3e78-4633-a012-cad23455ab90.PDF ─────────┬──────────────────────────────────────────────── 2025-07-23 17:19│江苏雷利(300660):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2025年7月)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 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 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 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 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 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 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2.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 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二十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 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 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 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 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d5467c38-8f8f-48f9-a15b-3cef82fa73ac.PDF ─────────┬──────────────────────────────────────────────── 2025-07-23 17:19│江苏雷利(30066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 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 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 投资行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 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 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