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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0(江苏雷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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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60 江苏雷利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7 18:50 │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7 18:50 │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7 17:36 │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 │ │告 │ ├─────────┼──────────────────────────────────────────────┤ │2025-09-15 17:47 │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9-15 16:18 │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1 19:53 │江苏雷利(30066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01 19:52 │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对境外子公司增加投资的公告 │ ├─────────┼──────────────────────────────────────────────┤ │2025-09-01 19:52 │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 ├─────────┼──────────────────────────────────────────────┤ │2025-09-01 19:52 │江苏雷利(300660):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 ├─────────┼──────────────────────────────────────────────┤ │2025-09-01 17:44 │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 2025-09-17 18:50│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9029号致: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江苏雷利 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雷利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江苏雷利本次股东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雷利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江苏雷利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江苏雷利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9月 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发行规模;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债券期限; 2.05债券利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转股期限;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 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2.18担保事项; 2.19评级事项; 2.20募集资金存管; 2.21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3.00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00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00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00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00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5年 6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的议案》,决定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 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公司于 2025年 9月 2日公告了《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7日(星期三)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17日 9:15至 9:25、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 通 过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1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号办公大楼 3楼)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15:00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份共计 286,560,38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87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08 名,代表股份共计1,356,75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08 人,代表股份共计1,356,75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4% 。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雷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 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江苏雷利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年 9月 17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576cde2a-7dfb-41b4-a198-10484377131c.PDF ─────────┬──────────────────────────────────────────────── 2025-09-17 18:50│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75b34dfd-32cc-4034-a041-597e0a4a41ad.PDF ─────────┬──────────────────────────────────────────────── 2025-09-17 17:36│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江苏雷利”)于 2025年 5月 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 25-036),特定股东常州合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合利”) 拟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6,55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5%)。其中以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 公司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常州合利减持数量调整至9,177,280 股。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王世龙先生拟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 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9,65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王世龙先生减持数量调整至 27,518 股。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殷 成龙先生拟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60,83 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9%)。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殷成龙先生减持数量调整至 85,168 股 。时任监事章静芳女士拟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 4,74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1%)。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章静芳女士减持数量调整至 6,642 股。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常州合利、副总经理王世龙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殷成龙先生、章静芳女士出具的 《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股东持股情况及减持股数相应调整情况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5 年 3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319,383,2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2 元(含税),同时以股票发行溢价部分的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30 日。 (一)权益分派实施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常州合利 9,177,280 2.052% 王世龙 110,073 0.025% 殷成龙 340,670 0.076% 章静芳 26,566 0.006% 注:1、王世龙先生已于 2025 年 8月 8日辞任董事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2、由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因此章静芳女士目前不 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离任后半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权益分派实施后股东减持股数相应调整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2025 年 5 月 29 日) (2025 年 5 月 30 日) 计划减持股数 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 计划减持股数 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 (股) (股) 本比例(%) (股) (股) 本比例(%) 常州合利 6,555,200 319,383,249 2.052 9,177,280 447,136,548 2.052 王世龙 19,656 0.006 27,518 0.006 殷成龙 60,834 0.019 85,168 0.019 章静芳 4,744 0.001 6,642 0.001 注:表中合计数和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 常州合利 集中竞价 2025 年 7月 7日 45.21 4,469,564 1.000 -2025 年 7月 17日 大宗交易 2025 年 7月 18 日 45.91 4,707,716 1.052 -2025 年 9月 17日 合计 - - - 9,177,280 2.052 王世龙 集中竞价 2025 年 6月 18日 44.91 27,000 0.006 -2025 年 9月 17日 合计 - - - 27,000 0.006 殷成龙 集中竞价 2025 年 6月 18日 45.50 85,080 0.019 -2025 年 9月 17日 合计 - - - 85,080 0.019 章静芳 集中竞价 2025 年 6月 18日 45.11 6,642 0.001 -2025 年 9月 17日 合计 - - - 6,642 0.001 注:表中合计数和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常州合利 合计持有股份 9,177,280 2.052 0 0.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177,280 2.052 0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 0 0.000 王世龙 合计持有股份 110,073 0.025 83,073 0.01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7,518 0.006 518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82,555 0.018 82,555 0.018 殷成龙 合计持有股份 340,670 0.076 255,590 0.05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5,168 0.019 88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255,502 0.057 255,502 0.057 章静芳 合计持有股份 26,566 0.006 19,924 0.00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642 0.001 0 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924 0.004 19,924 0.004 注:表中合计数和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已披露承 诺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承诺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常州合利、王世龙 先生、殷成龙先生、章静芳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的股份数量。 3、常州合利、王世龙先生、殷成龙先生、章静芳女士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 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合利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王世龙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3、殷成龙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4、章静芳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1c59deb7-f74a-4354-985a-cd91989276f7.PDF ─────────┬──────────────────────────────────────────────── 2025-09-15 17:47│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雷利”)于 2025 年 8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 202 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5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及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5 年中 期现金分红方案。 2、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为:以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447,136,5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 67,070,482.20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公司股本总额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符合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相关要求,无需再次提交股东 会审议。 5、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47,136,5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 00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2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9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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