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55 晶瑞电材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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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8 │晶瑞电材(300655):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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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50 │晶瑞电材(30065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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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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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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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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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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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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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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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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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 │晶瑞电材(3006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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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8│晶瑞电材(300655):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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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因个人资金需求
,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胡建康先生、财务总监顾友楼先生分别计划在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
个月内(即 2025年 12 月 9日至 2026年 3月 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不超过 174,000股、365,000股、17,000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胡建康先生及财务总监顾友楼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成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股东的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元/股) (股) 本的比例
李勍 集中竞价 2025年 12月 9日至 16.7990 174,000 0.0162%
2025年 12月 11日
胡建康 集中竞价 2025年 12月 12日 16.9096 365,000 0.0340%
顾友楼 集中竞价 2025年 12月 11日 16.8118 17,000 0.001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公司总 股数(股)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李勍 合计持有股份 696,670 0.0649% 522,670 0.048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4,168 0.0162% 168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2,502 0.0487% 522,502 0.0487%
胡建康 合计持有股份 1,462,396 0.1363% 1,097,396 0.10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65,599 0.0341% 599 0.0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96,797 0.1022% 1,096,797 0.1022%
顾友楼 合计持有股份 69,666 0.0065% 52,666 0.004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417 0.0016% 417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249 0.0049% 52,249 0.0049%
注 1:表中本次减持前以 2025年 11月 14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1,072,974,716 股为依据计算,本次减持后以 2025年 12 月 12
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1,072,974,775股为依据计算。注 2:上述股份变动情况表中的数据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确认的数据为
准。
二、其他事项说明
1、董事长李勍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胡建康先生、财务总监顾友楼先生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董事长李勍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胡建康先生、财
务总监顾友楼先生不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违规减持行为。
2、本次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的配偶,因本次减持的数量及比例较小,故本次减持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李勍先生、胡建康先生、顾友楼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5c93f7ec-f792-4a6d-bb84-284a234a86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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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50│晶瑞电材(30065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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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8db5cd8d-c48c-41bb-b574-b83a55bd08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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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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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16ac5a81-2b69-4d9c-9cfe-1c22e83e1c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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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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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瑞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情形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为激
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财务资助合同(如有);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
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
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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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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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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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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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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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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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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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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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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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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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
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
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57e02334-c05c-4386-8f9c-09cb4feee8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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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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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06477f60-2f2e-41df-a947-015dd747a9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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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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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30065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d3beabc3-58e0-484a-8f18-7b1c25a5e6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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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49│晶瑞电材(300655):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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