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49 杭州园林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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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8 │杭州园林(300649):关于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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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22 │杭州园林(300649):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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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5:44 │杭州园林(300649):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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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32 │杭州园林(30064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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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6:56 │杭州园林(300649):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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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6:56 │杭州园林(30064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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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02 │杭州园林(300649):关于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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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01 │杭州园林(30064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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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00 │杭州园林(30064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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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00 │杭州园林(300649):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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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8│杭州园林(300649):关于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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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16日、7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
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余
杭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 4.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17 日、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以网上挂牌公开出让的方式出让“杭政储出[2025]90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
司以自有资金 13,033 万元竞得前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签署了《杭州市余杭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让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受让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宗地编号:杭政储出[2025]90 号
宗地总面积:贰万零陆拾贰平方米(20,062 平方米)
宗地坐落: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未来科技城 82 号地块)。平面界址为东至天竺桥港河道绿地,南至顾家桥港河道绿地,西至
聚橙路东侧绿地,北至规划绿地。
宗地的用途:商务金融用地
出让年限:40 年
出让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叁仟零叁拾叁万元(¥13,033 万元)。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务金融;(2)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2,099.2 平方米;(3)商务办公
建筑不得设置专业市场,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带居住功能用房,本地块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800 平方米,且最小分割
单元应在同一平面(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平面布局应符合杭政办函(2012)2 号文件相关要求;(4)地块内不小于
25,680平方米的商务建筑不得预(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整体转让;其余商务金融部分不得预售,可销售、可分割转让、可整
体转让。
四、风险提示
公司后续将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杭州园林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国
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以及项目能否如期达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余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921a6b4d-d6b3-444d-b632-409136f271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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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22│杭州园林(300649):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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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建湖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21,875,840.1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州园林”)近日收到建湖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建湖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诉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园林”)、杭州园林关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将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开庭审理。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刘京声、邢华良、赵一鸣
(二)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9,325,669.23 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683,493.33 元(以 19,325,669.23 元为基数,按
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4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 1,802,913.69 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63,763.86 元(以 1,802,913.69 元为基数,
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2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标的合计:21,875,840.11 元
(四)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作为联合体共同从业主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沙庄古村临湖及村口片区文旅节点工程 EPC 总承包工程,两被
告与业主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1、案涉工程审计完成后业主支付至工程款的 97%,留 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
责任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退还。
之后被告萧山园林与三原告共同签订《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将案涉工程(除设计之外)整体转包给三原告进行
施工,工程决算造价按照与业主之间的工程决算审计为准。
合同签订后三原告按约施工,2021 年 7 月 8 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 2 月 3 日业主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工程决算
审计单,确认案涉工程除设计费之外的工程结算价款为 60,097,123.11 元。但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 38,968,540.19 元,仍拖欠原告
大量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
二、 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沙庄古村临湖及村口片区文旅节点工程 EPC 总承包工程项目发
包人,公司为该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萧山园林为联合体成员。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仅就该项目设计、施工等合同约定义务向发包
人建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涉及对第三方的责任。
《工程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主体为萧山园林和刘京声,公司既未委托三原告开展工作,也未与其签署任何协议,且对其存在
不知情,故公司无需向其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并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
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53d4460f-f8d8-4996-8063-f11da7d860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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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5:44│杭州园林(300649):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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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1,660,742.42 元(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及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为 32,042,281.48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收到工程款 32,042,281.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相应增加本期利润。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 95 号
。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由公
司作为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完工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和项目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
至被告处催要,被告承诺多次未兑现,至公司提起诉讼时尚有 3,822.2281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82 万元管理费未支付。项目已经竣
工验收超过 6 年时间,被告拖延巨额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19,422,281.48 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1,968.27 元,由
公司负担 433,574.62 元,由被告负担 108,393.6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结算价包括设计费、项目
管理服务费、勘察费和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等,将合同总价与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混同,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损害了
公司利益,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
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民事判决;
(二)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32,042,281.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2,042
,281.4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年 7 月 9 日开始计
算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以 32,042,281.4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2024 年 12 月 11 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1,968.27 元,由公司负担 361,813.27 元,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180,15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44,856.
86 元,由公司负担 261,354.11元,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担 183,502.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诉讼项目的应收账款原值为 32,042,281.48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收到工程款 32,04
2,28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相应增加本期利润。前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数据为
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 95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7419573e-4ccb-4c26-a020-49b8634bf3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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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32│杭州园林(30064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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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杭州园林,股票代码:300649)连续三个
交易日(2025 年 7 月 3 日、2025年 7 月 4 日、2025 年 7 月 7 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重要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已预约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2025 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不存在未公开的定期报告
数据信息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情形,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
3、公司近期收到了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已提出听证申请,最终处罚结果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6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
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7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余杭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
设计研发总部,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 4.5 亿元。公司拟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尚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取得、取得时
间以及最终成交价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17 日、7 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的公告》《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
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4bb0e9d3-0cdd-41bc-a98c-bb81c4e5f2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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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6:56│杭州园林(300649):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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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 UDC时代大厦 A座 17层
17/F, Block A, UDC Times Building, No. 8, Xinye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胤华律
师、胡晓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月 16 日上午 10:0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智慧生态设计研发总部的议案》,并于 2025年 6月
17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
中心2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明华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日上午9:15至2025年7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
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 6月 27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65,412,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993%。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22,83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5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 2025 年 6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册之股东名
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
票时段内,127名股东参与网络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9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62%。其中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 1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9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62%。
综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108,72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45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18,63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5918%。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 16日上午 10:00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5年 6月 1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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