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33 开立医疗 更新日期:2026-02-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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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8 │开立医疗(300633):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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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8 │开立医疗(300633):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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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8 │开立医疗(3006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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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26 │开立医疗(300633):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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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5 │开立医疗(30063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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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 │开立医疗(3006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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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 │开立医疗(300633):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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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 │开立医疗(30063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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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 │开立医疗(30063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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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 │开立医疗(30063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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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8│开立医疗(300633):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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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e3f953ef-53d3-4d48-8876-bf8d3317f4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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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8│开立医疗(300633):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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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c9a3d762-9b86-4b1d-8783-910ed6d40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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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7:58│开立医疗(3006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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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876c4077-84a6-4e5b-98fc-cc0b2d595e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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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26│开立医疗(300633):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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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23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标的股票过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开立医疗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3年 11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同意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 A 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截至 2024
年 7月 5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89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67%,最高成交价为 49.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2.31元/股,成交金额为 119,994,173.0元(不含交易费
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的股份数量为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2%,该部分股票均
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及非交易过户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证券
账户名称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情况
根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50 万股,受让
价格为 15.93元/股,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96.50万元。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缴款人数为 7人,实际认购资金总额为 796.50 万元,实际认购股数为 50万股,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
况一致。认购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因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
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情况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3-78号)。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情况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50万股已于 2025 年 12月 25 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的“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2%,过户价格为 15.93元/股。
根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60 个月,锁定期为 48个月,所获标的股票
分四期归属,归属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具体归属比例将根据各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第一期、第二期、第三
期归属的股票暂不解锁,待第四期标的股票归属后再全部解锁,存续期、归属期及锁定期均自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即 2025年 12月 25日)计算。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
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
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均将
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3、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
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
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将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2d974ec5-3b88-4998-8849-2643865cfc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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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5│开立医疗(30063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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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359c2bc7-6a0a-40a5-b5ad-9e03d27429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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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开立医疗(3006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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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b7279a86-46d0-4de2-b901-e93c4af15c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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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开立医疗(300633):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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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300633):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126e8564-9683-4a26-aa55-28a021085a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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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开立医疗(30063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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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审计
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
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
核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
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c720a44a-ec2b-4e1d-8c76-37c6f4dee5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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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开立医疗(30063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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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进一步规范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
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
原则,严格遵守《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
,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
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第十条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
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三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
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
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
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相关
部门、组织机构颁布的文件规定不同,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78b5ce41-fafd-43cb-b8f7-21e1a394a3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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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04│开立医疗(30063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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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
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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