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32 光莆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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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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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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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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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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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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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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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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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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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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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莆股份(30063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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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莆股份(3006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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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3006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60d7d970-ca7a-4836-9f14-e5c768ad09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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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莆股份(3006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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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
段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20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非累积投 √
案》 票提案
1.01 《公司章程》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1.02 《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1.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0 《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议案 1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相关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将逐项进行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除上述所列提案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若有其他需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请于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6日(9:00—11:30,14:00—17:00)。异地股东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12月26日15
: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2.登记地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采用信函或传
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
联系电话:0592-5625818
传 真:0592-5625818
邮政编码:361101
联系人:张金燕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费、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a757e9f2-1923-45e7-ae30-5de651212b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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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莆股份(30063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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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独立董事能充分进行交
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前述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5d28536b-7d98-4c9f-81a0-7df9e45596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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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莆股份(30063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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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
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
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
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
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
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
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以上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应
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
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
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
、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
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
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1e294617-1caa-47f5-bb5c-4094545e9b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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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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