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9 数字认证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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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12 │数字认证(30057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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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12 │数字认证(300579):关于董事长退休离任暨选举新任董事长等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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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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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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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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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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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融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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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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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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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 │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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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12│数字认证(30057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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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
2月 17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至全体董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五日通知。
2. 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人,实际出席董事 8人。
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林雪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林雪焰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长退休离任暨选举新任董事长等事项的公
告》。
2. 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林雪焰先生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基于工作岗位调整,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免去林雪焰先生总经理职务,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公司董事长林雪焰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聘任新任总经理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长退休离任暨选举新任董事长等事项的公
告》。
3.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任命林雪焰先生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补选严轶女士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委员;补选林雪焰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上述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长退休离任暨选举新任董事长等事项的公
告》。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2937b258-c70e-4093-a0cf-aec4997040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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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12│数字认证(300579):关于董事长退休离任暨选举新任董事长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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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退休离任情况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7日收到董事长詹榜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詹榜华先生
因到龄退休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述职务原定任期
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詹榜华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詹榜华先生离任后,将不在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詹榜华先生离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詹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207,45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67%,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詹榜华先生已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公司董事补选等相关工作。
公司对詹榜华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新任董事长及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
选举林雪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林雪焰先生。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基于工作岗位调整,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免去林雪焰先生总经理职务,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公司董事长林雪焰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聘任新任总经理之日止。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任命
林雪焰先生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补选严轶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补
选林雪焰先生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上述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 詹榜华先生的辞职报告;
2.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726d6097-3b45-4af6-b458-c56d27bf24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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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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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
资格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相关规定要求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不含除总经理
外其余董事会有权提案人提出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本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进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涉及的交易事项时,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但公司对外投
资、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关于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间
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具体分管公司某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
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
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存在
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关于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等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的重要途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总法律顾问出席总经理办公会。总法律顾问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总经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审议事项确定需要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有关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进行,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决定采取电话会议、在线会议等其他形式召开。
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总经理办公会议方可召开。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部门(下称“会议承办部门”)负
责总经理办公会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对所讨论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并决定发送范围。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及会务组织人员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会议有关内容
前不得泄露。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责任部门承办,会议承办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经
理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
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及进展变化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 2021-054-05)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e3f5315-9e7b-4738-9d91-f644f75fb9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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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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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
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
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
当遵守本制度规定。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时,需同时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
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公司不得超股比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严格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
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公司为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应
向被担保人根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的担保费用等。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
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
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
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
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 2022-051-04)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7b8ead2c-abbc-49c2-a72d-fc7dd5582f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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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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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6c81bf6-9786-45d5-994c-b6460b69c1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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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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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d7704501-db1b-4ef7-a23b-8b23193970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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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00│数字认证(300579):《数字认证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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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认证”或“公司”)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
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
1.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2.控股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二)债务性融资
1.公司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综合授信并进行借款的行为;
3.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4.融资租赁等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规操作;
(二)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资本结构安排合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需同时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根据数字认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方案,在上报数字认证公司总部审批后,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第七条 数字认证公
司总部的权益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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