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5 中旗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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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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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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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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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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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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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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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内部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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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信息披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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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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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 │中旗股份(300575):公司章程(20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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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中旗股份(3005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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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相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 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9 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2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玄武区苏园路 6号江苏软件园 2幢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具体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 作为投票对象
制度的议案》 的子议案数:
(9)
1.0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07 《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 √
案》
1.0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9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细则>的议案》 √
2.00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3.00 《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9月 19 日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1.01、1.02、1.03 与 2.00 属于特别表决议案,须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
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并附身份证
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或信函须在2025年10月9日17:00前传真或送达至公司证券事务部,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不接受
电话登记。
邮寄地址:江苏南京玄武区苏园路6号2栋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邮编:210047。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9:00-11:30、13:00-17:00)
(三)现场登记地点:江苏南京玄武区苏园路 6号 2栋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陆洋
2、联系电话:025-58375015
3、联系传真:025-58375450 (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联系邮箱:info@flagchem.com
5、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7、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fe4ce6c4-5847-472b-bf08-020efd444e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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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中旗股份(30057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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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九条 董事会
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在公司上市后,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七)《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与证券交易所保持随时的联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室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
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涉及公司上市后及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等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上市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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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中旗股份(3005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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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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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中旗股份(30057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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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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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49│中旗股份(300575):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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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
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一)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二)总经理应当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总经理职权,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2、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
职权;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予以聘任或解聘。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资金投向、重大技改项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
损、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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