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0 太辰光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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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40 │太辰光(3005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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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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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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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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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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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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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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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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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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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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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40│太辰光(3005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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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06 日
7、出席对象:
(1)2025 年 11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数(4)
2.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更登记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的议案》 数(4)
3.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4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2)提案 2.00、3.00 需逐项表决。其中,提案 2.00 属于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
托代理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和
出席人身份证。
3、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7:00
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但出席
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地点:
2025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00,拟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采
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
(三)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红叶
联系电话:0755-32983676
联系传真:0755-32983689
电子邮箱:zqb@china-tscom.com
邮编:518118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证券部
本次现场会议为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0447f71-683b-45ac-b714-084173652d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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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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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26a725d-3082-4538-b22d-a916ec2018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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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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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852b32a-f9cb-4b67-b585-0895e95862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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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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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
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之后,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项决议。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 原先预计净利润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五)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5d64a7b-a534-4db4-92a1-7b0c8cbe8e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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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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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d879b48-cbdc-452c-9f9f-77fddb4687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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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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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约定。
第七条 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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