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53 集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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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12 │集智股份(300553):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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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12 │集智股份(30055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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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12 │集智股份(300553):关于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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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0 │集智股份(300553):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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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 │集智股份(30055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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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 │集智股份(30055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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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 │集智股份(30055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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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 │集智股份(300553):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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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 │集智股份(30055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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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 │集智股份(30055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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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12│集智股份(300553):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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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
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集智股份不行使“集智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345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4年 8月 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54.60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5,4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83.0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776.9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于2024年 8月 20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
]9665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 2024年 8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集智转债”,债券代码“123245”。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4年 8月 20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自 2025年 2月 20日至 2030年 8月 1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情况
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3.54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历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2025年 5月 9日,公司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与《募集说明书》规定,“集智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23.54元/股调整为 18.1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6月 12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4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
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集智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18.11元/股。
二、“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
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 2025年 10月 9日至 2025年 10月 29日,公司股票已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集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18.11元/
股的 130%(含 130%,即 23.54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
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从维护广大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集智转债”的提
前赎回权利。同时,在未来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0 月30日至 2026年 1月 29日),如再次触发“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
,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6年 1月 29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集智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
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集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集智转
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集智转债”的计划
经核实,在本次“集智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 2025年 4月30日至 2025年 10月 29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张
持有人名 持有人身份 期初持有 期间合计 期间合计 期末持有
称 数量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数量
楼荣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5,000 - 7,000 38,000
合计 - 45,000 - 7,000 38,00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集智转债”的情形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6个
月内减持“集智转债”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集智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不行使“集智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
回“集智转债”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3d80e3f-7bf5-402b-b654-e35e2e0a0c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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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12│集智股份(30055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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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9日以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 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荣伟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
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议案》
自 2025年 10月 9日至 2025年 10月 29日收盘,公司的股票价格已满足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集智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11元/股)的 130%(含 130%,即 23.54 元/股),已触发“集智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结
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同时从维护广大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
“集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且在未来 3个月内(即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月 29 日),
如再次触发“集智转债”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6年 1月 29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集
智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集智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就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公司董事长楼荣伟先生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f7480b79-26c0-4f48-90ae-99b4e71080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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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6:12│集智股份(300553):关于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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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300553):关于不提前赎回集智转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2baf241-73e3-40ac-a0c4-5398c1c8a2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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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10│集智股份(300553):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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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
知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陈旭初先生召集
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714b99c-fd7f-48ab-a27f-966d8becea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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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集智股份(30055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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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股份(30055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cfe120e-cae0-439e-a024-dd37d12923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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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集智股份(30055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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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
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存在以下情形的,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
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
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董事会有权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内”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9f6e232-5f00-4923-bb17-c8e7a4f433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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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09│集智股份(30055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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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法律责任,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
理事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第十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第十一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四条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
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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