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42 新晨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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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2 │新晨科技(30054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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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晨科技(30054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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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新晨科技(300542):新晨科技章程(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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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4 │新晨科技(30054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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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0 │新晨科技(30054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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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37 │新晨科技(300542):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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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42 │新晨科技(300542):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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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41 │新晨科技(30054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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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9 │新晨科技(30054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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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9 │新晨科技(30054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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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2│新晨科技(30054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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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的通知,获悉张燕生先生将其所持
有公司的部分质押股份进行延期购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原质押 原质押 延期 质权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延期购回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购回 人 用途
第一大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到期日
东及其一 押
致行动人
张燕生 否 5,020,000 18.34% 1.68% 否 否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国泰 债权
12月 16 12月 12月 海通 类投
日 16日 16日 证券 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计 - 5,020,000 18.34% 1.68% -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 2025年 12月 16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司总 已质押股份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股) 比例 股本 限 售 和 冻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比例 结、标记数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张燕生 27,377,564 9.17% 5,020,000 18.34% 1.68% 0 0.00% 0 0.00%
合计 27,377,564 9.17% 5,020,000 18.34% 1.68% 0 0.00% 0 0.00%
注:本公告所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张燕生先生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用于股票质押的展期,无新增质押。张燕生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
押股份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不涉及对上市公
司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二)质押延期购回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88d296d3-100d-40b9-b5c6-2cbe886c20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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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晨科技(30054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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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75dfecd0-d510-4890-8249-75a8c67a55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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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新晨科技(300542):新晨科技章程(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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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新晨科技章程(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cff4c5a6-2f90-495f-b49c-b662d35986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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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4│新晨科技(30054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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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1月 28日(星期五)14:30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8日 9:15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8日 9:15至 9
: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6 人,代表股份数为132,67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67%。其
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21 人,代表股份数
为 1,736,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130,933,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5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736,99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8%。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486,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3%;反对1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2,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70%;反对147,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470,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8%;反对1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7,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62%;反对149,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6%;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3%。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44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反对1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87%;反对183,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12%;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周建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32b68e7e-e445-4419-b0cb-aea71eb42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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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0│新晨科技(30054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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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电话/Tel: (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10号致: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5年11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3、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28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康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为132,67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6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21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1,736,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8%。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收到议案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予以宣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132,486,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3%;14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36,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552,99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70%;147,1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7%;36,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 《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132,470,9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8%;14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5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537,69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62%;149,2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6%;5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 《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2,440,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6%;18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46,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506,99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87%;183,1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12%;46,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2fc49a70-e356-4926-a2a8-769765c962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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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37│新晨科技(300542):关于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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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号:第 8459059号
发明名称:一种实现区块链上高频隐私查询的方法、装置及存储介质
专利权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0097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号楼 B座 8层
发明人:胡建鑫;付正;陈冬;曾凡华
专利号:ZL 2023 1 0063740.9
专利申请日:2023年 01月 11日
申请日时申请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时发明人:胡建鑫;付正;陈冬;曾凡华
授权公告号:CN 116032647 B
授权公告日:2025年 11月 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实现区块链上高频隐私求交的方法、装置及存储介质,本方法将查询方需要加密发送的内容存在区块链上,每
次隐私求交时无需发送加密后的全量数据;限制查询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查询者不能获得自己原始数据集合之外的数据信息;原始数
据拥有者和查询者可以从物理上分开,使得部署可以轻量化;查询者通过合理的部署,即使是在移动端也可以完成业务流程;通过区
块链交互的内容全部通过各自的私钥加密,确保了对应内容可公开发送且不会泄露原文;链上密文可以动态追加、删除,而无需每次
更新都需要全量数据;通过密钥更新流程,可以有效控制密文使用的时效,使得信息泄露的机会大大降低。
上述发明专利的取得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发挥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有利于公司开拓市场
和提升品牌影响力。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4d73bc57-1e6f-4967-83d4-426f98f34b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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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42│新晨科技(300542):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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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
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年 8月,2013年
12月 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幢 10层 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容诚所共有合伙人 196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549人,其中 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所经审计的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 251,025.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23,764.58万
元。
容诚所共承担 518 家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所对公司所
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9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 9月 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021)京 74民初 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所共同就 2011年 3月
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所收
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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